本报深圳讯
(记者何涛)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以立法的方式严格限制建设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的项目,禁止建设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项目,并限制一次性使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根据《条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余热等应当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回收利用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对不能循环利用的废弃物应当进行适当处理。《条例》还规定,深圳市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强制回收的产品目录。对于列入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其生产者应当按要求予以回收,并建立相应的回收制度;未建立相应回收制度的,不得在深圳特区内销售。(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