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年时报报道,13日凌晨,杭州武林派出所民警在孩儿巷麒麟街路口一家旅馆里抓获一起卖淫嫖娼案。因两名男子都未婚,所以警方在第一时间通知了其父母。这成为今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杭州警方处罚的第一起卖淫嫖娼案。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者将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且可以通知家属。此规定受到相当多的舆论质疑。有人称,一项制度和法律的实施,会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家庭解体、夫妻离异,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那么这项制度的合理性就应该受到质疑。又有人称,这种以“通知家人”换取“惩罚作用”的方式,在得到惩罚效果的同时,却带来人伦损失过大、得不偿失的代价。
这些异口同声的质疑,显然都是发自内心的,尽量避免偏见,尤其避免带上自我辩护的色彩。然而,这些思维方式仍然不可避免地显示了男性的主体潜意识,体现出男性父权制社会的话语霸权。因为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是女性,对于警方的做法,显然会有另外的视角。
首先,因为触犯法律而造成的负面影响,责任在于犯法者本人。家庭的不和谐早在犯法者被处罚之前便已存在,被抓现行仅仅是矛盾的总爆发而已。
其次,认为通知家属的做法有违建立“和谐社会”宗旨,这实在是对“和谐”本义的歪解、错解。例如“卖淫女性一旦被拘留并通知家属,很可能就是断绝了她们恢复正常生活的退路”的说法,无疑是以进火坑为拯救,以非道德的消费作为拯救的途径,这其中的道德悖论可谓荒谬之极。
立法的作用,就在于使人不敢触犯法律。假如法律的设立起不到警示、警戒的作用,就会产生“不畏法”的负面影响。对有钱人来说,更可以交钱赎罪,拍屁股走人。因此,在法律问题上讲和谐,与立法的本意可谓是南辕北辙。对那些从事卖淫的女性来说,断绝这一条“生路”也才是对她们的真正拯救。
我们应当担心的,倒是执法者的姑息纵容。尤其是在卖淫嫖娼问题上,应当重点打击的,是那些违法活动的组织者、卖淫嫖娼活动的经营者。否则,就变成越“扫”越“繁荣”,治标不治本。假如立法的本意是打击,执行的层面反而唯恐扫绝,那就和新治安法背道而驰了。(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