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传出消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首次不再被列为高校“不予录取”的范围。(《北京晨报》3月14日)
这当然是今年北京市高招中的一个显著变化,并由此可能带来示范效应,其他兄弟省份也可能会纷纷效仿。 教育部日前公布的《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也有一点与往年显著不同,即:“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再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我为此感到高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都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值得推崇。
“首次”、“不再被列为”,这些字眼表明,在这之前,有犯罪“前科”的考生都被列为“不予录取”的范围。这种录取标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更新,如果我们还将那些有“前科”的考生打入“另册”,人为地剥夺他们的各种“资格”,歧视他们的“人格”,这种排斥有可能导致他们无法回归社会。受教育权利的丧失很容易让他们滑向犯罪的深渊,不利于社会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的社会应该具有接纳曾经有过“污点”的这类人的胸怀。高校的大门对他们同样应当是敞开的,这其实也是对教育法中关于“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贯彻和落实。
问题是,如果没有相应的执行细则出台,只靠口头上的许可,高校会不会录取这类考生?如果有关部门只停留在“不拒招”的文件上,那恐怕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看来,要真正消除此类歧视还有一段慢长的路要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