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3月23日专电(记者蔡玉高)最近,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住房公积金不再是只有买房或退休时才能提取,满足了一定条件的四类困难家庭不买房也可提取公积金。
按照征求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出台了一系列优惠的政策:信用好可延长贷款年限、贷款办理时间缩短、提前还贷不收违约金、单位不缴职工可举报等。
据了解,目前《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之后,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今年上半年通过南京人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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