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近日出台退役士兵安置新政策,其中,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由总参谋部下达的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等单位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同时,省里将进一步完善规范考试考核办法,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公开安置。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因战因公伤残士兵、驻藏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在安置时给予照顾。并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