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军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备役军官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立功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但据笔者了解,有些预备役军官在预备役部队立功受奖后,较难享受到这一“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备役军官履职尽责的积极性。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在对预备役军官实施具体奖励中军地缺乏“对接”所致。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军地有关部门应依据《兵役法》、《国防法》、《预备役军官法》等法律法规,共同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就预备役军官在部队的奖励等级与地方有关奖励项目一一对应,明确预备役军官所受奖励应与地方什么奖励项目对等,应享受地方哪些待遇、地方哪个部门负责落实等。在此基础上,军地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了解落实情况,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
在对预备役军官组织实施奖励时,要本着为部队战斗力建设负责的精神,严把立功受奖关,严格数量控制,强化优中选优,确保优秀预备役军官受到军地的共同奖励和优待,最大限度地激发预备役军官建功军营的积极性,为预备役部队建设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