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3月27日讯(记者姜春康通讯员任泽英盛积坤)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被摔伤,虽然司机和公交公司均没有交通违法责任,但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日前,经芝罘区法院调解,一乘客依法获得1万余元赔偿。
2005年5月11日,于某在烟台开发区华升玻璃钢站点购票乘坐公交公司经营的27路公交车前往黄务办事处。 车辆行驶至黄务小区站点时,于某手扶栏杆准备下车时,驾驶员遇紧急情况刹车,于某未站稳被摔倒,致腰部损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1天,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交车司机在驾车过程中没有交通违法行为,不应承担交通违法责任。但乘客于某购票上车,双方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送到目的地。公交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在履行合同时致于某身体受伤,依法构成违约。因此,公交公司有责任赔偿于某的相关损失。据此,法官依法进行了调解,使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公交公司亦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