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邹桂来源:
本报讯 (记者邹桂 通讯员王悦)夏女士在火锅店卫生间滑倒摔伤。近日,丰台法院判令该店赔偿夏女士3万元。
2004年10月5日中午,夏女士在丰台一个火锅店用餐时上卫生间,结果不慎滑倒导致左脚骨折。
法院认为,经营者应当保证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火锅店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使顾客受伤,因此应当赔偿。法院判令火锅店赔偿夏女士医药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火锅店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