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利用公司改制之机虚报注册资金50万元,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月27日,记者从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许某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处罚金2.5万元。
2003年8月份,许某利用其经营的原沈阳东方环保设备厂改制为沈阳市东方环保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之机,在未投入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虚报注册资金50万元,取得了沈阳市东方环保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在公司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弄虚作假的欺骗手段,取得了虚假的验证报告,进而达到欺骗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目的。鉴于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法院最后酌情依法从轻做出上述判决。记者潘霁、李冬
所谓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沈阳日报)[编辑:杨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