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治安处罚法
北京首罚偷窥者
本网讯 记者李松见习记者黄洁近日,北京市顺义区警方抓获了一名偷窥女员工洗澡的男子并对其处以治安拘留13天的处罚,该人也成为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北京市第一个因偷窥而被拘留者。
3月26日13时31分,北京市顺义区林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林河开发区某公司宿舍楼内有人偷窥妇女洗澡。据被偷窥的女员工叙述,当日中午,她在宿舍楼女卫生间洗澡,发现有人站在门外往里面看,当她想去探个究竟时,门突然被推开,一个赤身裸体的男子站在她面前。她随即大喊一声,那名男子便掉头逃跑了。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为该公司员工王某并将其抓获。据其交代,他平时爱看黄色光碟,继而对女性产生幻想,有了偷窥的想法,当天在去四楼女卫生间准备偷窥时,发现里面似乎有人洗澡,于是就发生了女事主讲述的一幕。
因王某除偷窥外,还有冲入浴室的行为,警方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对王某作出拘留13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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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但因王某不仅偷窥且意欲闯入浴室,行为恶劣,因此警方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王某处以13天的拘留处罚。
手机偷拍、针孔摄像、窃听器、望远镜……这些生活中说不清道不明的滋扰,从3月1日起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了这一类应受处罚行为的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使公民在受到这些不法行为困扰的时候能够得到法律更加有力的保护。(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