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图片说明:强制三责险引起“爱车族”关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此,期盼已久的强制三责险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据悉,该《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强制三责险条例出台后,车主出险保险公司该如何理赔?强制三责险的费率到底怎么“走”?强制三责险与商业三责险究竟有何区别?针对上述一系列“爱车族”们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南京财险公司车险部的相关负责人。
怎么买
买保险别光想省钱
《条例》指出,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强制三责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条例》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强制三责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其强制性体现在它不仅要求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必须投保,也要求具有经营强制三责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不得随意解除强制三责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据了解,强制三责险出台带来最直接的变化就是车主保单的拆分。即原先车主投保的商业三责险,将与强制三责险保单同时存在。据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而这一限额尚未确定,业内人士预计是4万元或5万元。以张先生投保15万元保额的商业三责险为例,实行强制险后,张先生会有两份保单:一份是4万元或5万元保额的强制险,另一份是10万元的商业险。“至于两份保单是否在同一家公司投保,则全凭车主自愿。”南京某财险公司车险部经理告诉记者。业内人士分析,虽然强制三责险将按照不盈不亏的原则进行无责赔偿,但由于其赔偿范围较大,保险公司赔付率、赔付风险都会高出很多,因此强制三责险的价格会高于商业三责险。专家提醒消费者,不要为了省钱而只上强制三责险,不再购买商业三责险。原因是,商业三责险一般都规定,保险人只负责赔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一旦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被交管部门判定为无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同时,一般的大交通事故赔付金额都在20万元以上,而强制三责险主要针对占交通事故绝大部分的低额事故赔偿。因此,为了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商业三责险还是有必要购买的。相比以往,商业三责险的保额还应适当增加。
保多少
安全开车保费优惠
“对于费率和条款,我们可能只有执行的份儿。一切可能都将由保监会统一制定。”该车险部经理向记者表示,“但我估计,强制三责险的保险费率将较商业三责保险率有提高。”
保费高于商业三责险
保监会人员回应说,自2004年5月1日起,涉及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范围扩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同时实施使保险赔付成本上升。此外,《条例》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这些因素都将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较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有提高。
费率浮动与违章挂钩
“强三险的费率将与交通违章情况挂钩。”业内人士分析说,《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据悉,该费率浮动机制,要在建立保险信息与道路交通违章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施行。目前,保监会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已着手进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工作,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实行试点,下一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其他省市。
怎么赔
最高限额7万元?
强制三责险条例出台后,车主和险商们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强制三责险到底应该怎么赔?对此,该车险经理对《条例》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责任限额仍未明确
“预测的4万元或5万元的责任限额在《条例》中仍未明确,按照《条例》列出的四部分责任限额,总限额将远远超过4万~5万元,6万~7万元都有可能。”该车险经理这样告诉记者。该人士指出,强制三责险之所以至今才能出台,很大一个原因就是,责任限额究竟设定在多少、费率多少合适令主管部门两难:一方面,无责也赔极大地提高了三责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和赔付成本,这势必造成强制三责险费率将处在一个不低的水平上;另一方面,费率制定高了,老百姓势必不愿意接受。
责任限额与救助基金并存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强制三责险的赔偿原则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据了解,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出险后具体赔偿顺序
大致是:强制三责险——救助基金——商业三责险。以死亡伤残限额2万元、医疗费用限额3万元、财产损失限额1万元、无责限额1万元为例,保险公司在赔付时,将遵循强制先商业后的原则,假设车主在死亡伤残损失须承担十多万元、医疗费用损失承担5万元、财产损失承担2万元、无责损失承担1万元,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部分,只可能支付7万元的赔款。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而剩余的损失则按比例由商业三责险部分赔偿。
责任限额的具体构成
据了解,前三项责任限额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实行分项限额有利于结合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障,有利于减低赔付的不确定性,从而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费率水平。第四项责任限额是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设置的赔偿限额。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兼顾投保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公平性原则。
责任限额近期明朗
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如:韩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均在强制保险中采用分项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的标准设置不仅关系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近期,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需求出发,结合中国国情和投保人经济承受能力,制定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赔偿或被追偿
“尽管保险公司会对事故发生后的急救费用进行先行垫付,但保险公司也有权对这笔赔款进行‘追偿’。”上述南京车险部经理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本报记者王薇报道(2版《重磅报道》)(编辑 涵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