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立法应有前瞻性
本报讯(记者胡敏)“地方性法规不能等同于部门规章或领导讲话,更不能朝令夕改,必须体现严肃性和稳定性!”昨(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分组审议现场,围绕首次提请审议的《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有委员说。
此番话的背景是,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我省首部地方性旅游法规———《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后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正);2003年3
月,第二部旅游法规———《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再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
议审议通过。针对此前省政府有关领导提及的原有条例“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对当前旅游市场存在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部分委员提出,两部条例施行短短两年便“操作性不强”,体现出地方性立法在前瞻性方面存有欠缺,必须在今后立法工作中予以重视。
张世昌委员指出,旅游资源开发不仅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还应充分有利于人民群众共享。他提出,应对旅游资源进行明确定义,界定供开发资源的范围,以便在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同时,防止开发中可能出现的损害人民利益行为。
旅游资源保护也成为委员们关注的重点。草案第12条提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严禁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多数委员认为,类似的保护条款在草案中涉及太少,建议吸取上海等地立法中的一些做法,对旅游规划与保护予以重点讨论,使立法更具针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