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因举报检举违法犯罪行为,竟被二次辞退、劳教一年。曾经举报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的石家庄市建委干部郭光允,也被开除党籍,并蒙受了两年劳教之灾。这类事件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对举报人保护的缺憾。
我国法律提倡公民乃至公务员大胆举报,也同时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法第254条对这种报复陷害的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从法律逻辑上看,我国对举报人的权利作了相应规定,并以刑法为后盾,保证举报的顺利进行。但这仅仅是逻辑上的完美无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贪官污吏等打击举报人,是不按法律规定的常理出牌的,于是一些法律条文就被架空了。
没有法律的有力救济,公民怎么行使自己举报的权利?公民如果屡受打击,谁还有胆量举报?保护举报人的措施无疑亟待加强,笔者建议如下:
首先我们要问,对于举报人,国家规定了严格的为其身份保密的措施,那么,是谁泄密,让被举报者得知了举报人的真实身份?泄密者要如何承担相应责任?这已经构成了对保护公民权利和反腐败的威胁,可以考虑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列出专门法条惩治这种行为。
其次,从被举报者伤害举报人的手段来看,一是用自己的财力来雇佣他人,进行人身伤害;二是利用地位形成的优势,进行合法的伤害,辞退举报人;三是利用人际关系网,从其他方面构成威胁等。
在第一种伤害中,这种人身伤害,可以考虑加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加重情节,笔者并不崇尚重刑主义,但作为国家高级公务员或者其他位高权重的人,去进行这种知法犯法的活动,危害更大,必须加大打击力度,这符合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现代理念。第二种伤害中,掌握这种合法伤害权的人,可以在《公务员法》上加以法律解释,进行一票否决制,一旦作出这种行为,开除公职,加大这种人的违法成本。第三种威胁,可以从刑法中共犯理论上加以解释,如果构成犯罪的,同样构成故意犯罪,而且是法定加重情节,大力压缩为虎作伥、官官相护的空间。
许海建(北京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