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讯(记者刘云飞实习生徐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根据该条例相关规定,今后,气候可行性报告将成为有关政府和部门决策的依据。
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大中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云水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有关政府和部门决策的依据。上述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开展该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所需的必要资料。
如果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经论证的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灾害性天气的预报、警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