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侯锦阳 通讯员 方市兴)近几年来,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而进行的民间个人借贷日趋活跃,由于运作不规范,导致纠纷不断上升。为此,市房管部门昨天提醒,此类如果没有书面合同的抵押暗藏巨大风险。
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如果是以住房作为抵押的,首先应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仅以口头约定,或者将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债权人抵押,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签订抵押合同,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即便到法院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办理抵押登记,还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
如果第三人用自己所拥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借款作担保,同样也应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待抵押登记生效后才能贷款。而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也应该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这样才能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因为债务人的过错而被查封冻结、强制执行。
房管部门还提醒,大部分民间的房屋抵押借贷,均以自己的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担保,这有可能导致事前的约定乃至债权不能实现。因为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文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