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新出台的《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针对法规的有关内容,3日,哈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进行了解析。
发生事故要追究行政责任
按照该《办法》,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并且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内部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工作,对所雇用的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和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修车人身份须登记
《办法》还对承修、改装机动车的企业进行了规定,对于承修外观损坏的机动车的企业,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应当保存6个月以上;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
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
按《办法》规定,哈市将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登记数量由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和机动车保有量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此外,驾驶摩托车行驶不准并行、互相追逐或者竞驶;不准为车队开道、护卫;哈市市区外的摩托车不准在市区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送子车喷涂统一标志
对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车辆,《办法》规定,送子车要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经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车身喷涂统一规定的标志。
道路改建要与管线同步施工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人行过街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和地下各种管道、管线,并与工程的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宽度不足3米人行道不准占
施工单位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在批准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而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未落实的,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施工以及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都不准搭建建筑物,也不得占用、挖掘道路。
而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经批准的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暂停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路上不准晾晒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似的广告牌匾和灯饰。也不准在道路上晾晒物品、散放禽畜、抛撒残雪、残冰、泼洒污水、放置被碾压物以及安装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拦截物等。不准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有此行为者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车辆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路面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1.5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在2.6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在路面2.2米的范围内通行。行人、非机动车遇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应当避让。并且《办法》还规定,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允许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准在市区内的道路上带人。但是十六周岁以上的人驾驶自行车并且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搭载一名学龄前儿童。
设立乘车人“五不准”
对于乘车,《办法》设立了五不准:机动车未停稳或者等信号时不得上下车;不得从车窗、左侧车门及车厢上下车;乘坐公交车和长途汽车,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乘车人,可处以10元罚款。
技术监控可当处罚依据
《办法》规定,对通过照相、摄像、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称重仪、交通违法自动记录系统以及其他交通技术检测设备获取的资料认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