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肇事司机选择“撞伤不如撞死”,表面上看来是在撞伤与撞死的赔偿金之间进行比较,而其实质则是:当他人的生命与自己的私利相冲突,他选择了后者。人性的自私可以原谅,然而自私也有底线,“撞伤不如撞死”已远远突破了自私的底线。
“撞伤不如撞死”其实还潜藏着另一种可怕的引申:撞伤不如撞死,撞死不如不撞———如何“不撞”呢?逃逸是一法,杀人灭口也是一法。
4月4日,浙江台州一小区内发生一起车祸,小区监控录像完整拍下了整个过程:肇事车在撞到受害人后反复五次对其辗压,导致受害人死亡。是“故意杀人”还是“误以为撞上了什么杂物”?这一关键情节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确认。而观察当前坊间舆论,则已经有人重提“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将批评的矛头指向相关事故赔偿规定。(4月8日《青年时报》)
“撞伤不如撞死”,这里的“撞伤”与“撞死”,其实都有一个前提:不是“故意”。没有这个前提,“撞伤不如撞死”也就难以成立,驾车撞人被判死刑的案例在我国并不鲜见。“撞伤不如撞死”只能是一个事后判断,而一旦作为一种指导思想去实行,就是故意杀人,不论是否造成死亡。
撞伤判赔多,撞死判赔少,于是肇事者杀心顿起,一条无辜的生命就此殒灭,于是相关赔偿规定也就被指为“对生命价值缺乏尊重,做了杀人的帮凶”。但一些肇事司机选择“撞伤不如撞死”,表面上看来是在撞伤与撞死的赔偿金之间进行比较,而其实质则是:在他人的生命与自己的私利相冲突时,他选择了后者。人性的自私可以原谅,然而自私也有底线,“撞伤不如撞死”已远远突破了自私的底线。
“撞伤不如撞死”其实还潜藏着另一种可怕的引申:撞伤不如撞死,撞死不如不撞———如何“不撞”呢?逃逸是一法,杀人灭口也是一法。肇事者可以为了少赔钱而“撞伤不如撞死”,就同样可以为了不赔钱而“撞伤不如撞死”,甚至撞死目击者。对此我们又该归罪于谁呢?依然归罪于相关制度对生命的轻忽吗?
“撞伤不如撞死”,不管是作为一种“遗憾”,还是作为某些司机的“指导思想”,折射出的不仅是人性的残忍,更重要的,是这种残忍总是在关涉到一己之私时被发挥到极致。中国为什么有那么多交通事故,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在交通事故中伤残甚至失去生命?我认为并不主要因为中国司机技术差、中国交管部门管理差,而在技术与管理之外———毋庸讳言,中国的司机群体中也许并不惟司机群体,普遍存在着对他人生命的漠视,试看一些司机尤其是卡车司机谈论起“撞伤不如撞死”来,何其轻松!
应该指出的一点是,某一个肇事者抱定“撞伤不如撞死”的信念,并不一定有机会付诸实施,而必先有一番“成本比较”。“撞伤不如撞死”自然是一种“成本比较”,但在肇事者实施“撞伤不如撞死”时,进行的却是另一番“成本比较”———被发现、被惩罚的可能有多大,而这后一种“成本比较”才是绝大多数罪犯决定是否犯罪的关键因素。
那么,如何减少“撞伤不如撞死”这种现象的发生呢?也就有两个关键:一是寄望于中国司机群体整体素质(包括如何对待他人生命)的提高;一是寄望于公安部门“命案必破”,不给“撞伤不如撞死论”者任何侥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