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客运公司索赔近3万;法院一审判赔2000余元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通讯员王悦)乘坐公交车遇交通事故后流产,简女士向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索赔各项经济损失8162.23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 昨天上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简女士索要赔偿总计2769.48元,驳回简女士精神赔偿要求。
简女士称,2005年6月15日下午,其乘坐927路公共汽车行至成寿寺路时,927路与同向行驶的小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927路负全责。当时由于公共汽车急刹车造成其摔倒,后经医院诊断为“胎停育,进行人流手术”。7月1日,简女士进行了人流手术。
简女士说,事发后八方达客运公司未主动找她协商解决此次纠纷,更未探视过,所有费用均是其自行支付的。所以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8162.23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
八方达客运公司承认此次事故是他们的责任,但认为原告上车时未阐明其怀孕,在其乘车时也未扶好,流产事件有其自身的责任。客运公司表示,事发后,公司及时送简女士上医院,造成简女士流产是双方的原因,公司不同意负担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简女士摔伤,作为承运人,公交公司已积极将简女士送至医院就诊。因简女士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流产与摔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难以支持其请求。
据此,丰台法院一审裁定客运公司向简女士支付医疗费1721.58元、交通费201元、误工费846.9元。驳回简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新京报》新闻热线:010-63190000、010-96096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