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25日,苏州平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李军奇既是肇事者,又为原告的双重身份,引起了苏州巴士公交公司以及中国人保金阊支公司的质疑。
巴士公交公司安全服务部经理王顺福表示,李军奇失去了亲人,他既是肇事司机,也是受害者亲属,要求赔偿也是人之常情。 正因如此,巴士公司愿意承担李军奇诉讼请求中的丧葬费、儿子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补偿及部分死亡赔偿金共22万余元。但是,李军奇以自己名义索要的赔偿费用7万余元,巴士公司想不通理由,拒绝赔偿。
巴士公交代理律师周宝生亦表示,本起事故的肇事人是李军奇,受害人是其妻刘洁怡。在本案中,李军奇不是合格的原告却是合格的被告。李军奇是肇事者,尽管有雇主为其雇员的受雇活动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但这样规定,实际上是本应由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由雇主替雇员承担。在本案中,这样处理的结果,就是将赔偿费用的一部分,分给了李军奇,这使得本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者非但不赔,反而得到了赔偿,这于情于理都不符。据此,巴士公交公司要求驳回对巴士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为第二被告,中国人保金阊支公司也表示同意巴士公司的答辩意见。并同时表示,根据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刘洁怡的死亡是李军奇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是不用承担责任的。此外,保险公司还提出应对原告主张的费用进行相关鉴定。
对此,作为刘洁怡的丈夫,李军奇认为虽然在事故中他是肇事者,但作为巴士公交公司的雇员,雇工巴士公交应承担雇员发生事故后产生的赔偿责任。而他是受害者家属,这笔赔偿自然有一部分是属于他的。
作为该案原告的代理律师,苏州九胜律师事务所的夏云岗律师也认为,李军奇也是权利主体,他既是肇事方又是受害者亲属,具有双重身份,作为刘洁怡的第一顺序亲属,有权成为原告。
一审 公交公司承担十万赔偿金
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苏州平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7路巴士公交向中国人保金阊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保险金额为20万元。
另外,法院又对原告提供的各种费用支出依据进行了调查审核。最终,法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由于李军奇的肇事属职务行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所以被告巴士公司作为车主,应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予以赔偿。
根据以上原则,法院认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为209640元;丧葬费为910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4990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580元;住宿费1370元。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无论肇事者是谁,侵权责任都应由巴士公司负担。最后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精神损害抚慰金被酌情认定为30000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应获共计307181元的赔偿金,其中,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余款107181元由被告巴士公司承担。
二审 公司当事人共担赔偿义务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巴士公交公司表示上诉。
在上诉书中,苏州巴士公交公司对两点提出质疑。一是在该起事故中,李军奇有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李军奇应当是本起事故的赔偿义务主体,在本案中不是合格的原告,而是合格的被告。巴士公交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考虑这一因素,因此对该判决结果不服。
第二、巴士公交公司始终认为,法律规定,雇主对雇员的职务活动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立法本意是,雇主替代承担的只能是雇员致第三人的损害。然而,本案中雇员本人不是第三者,当然不能成为受赔偿主体。不仅如此,李军奇还应对第三人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苏州巴士公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曾于事发前通过一项决议,即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并承担主责的,公司有权向雇员本人进行赔偿金总额50%的追偿。
经过审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昨日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苏州中院认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但考虑到李军奇有重大过失,巴士公司在对外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向李军奇行使追偿权利。
因此,为避免诉累,被告巴士公司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由巴士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45000元,且事后不再向李军奇追偿。
持续了近一年的官司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对此,处境不同的原被告竟都表达了相同的心情。巴士公交安全服务部王顺福经理表示,不愿再对此事进行评论。而李军奇更是心力交瘁,不愿回首。
视点 多层法律关系案件有定论
对于这个判决,有业内人士评价,这是一个圆满而平衡的判决结果,因为在错综复杂的关系线团中,巴士公司既承担了民事责任,又行使了诉讼权利。
该人士表示,这个案件极其特殊,里面至少包含三层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李军奇作为事故责任人,且具有重大过失,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且负有刑事责任;二、李军奇作为第一顺序的受害者家属,作为权利主体,有权走上原告席,主张权利;三、巴士公交公司作为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损害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对内可以行使追偿权利。
判决虽是一个圆满的判决,然而,作为事件的中心人物李军奇,心里则是五味杂陈。
现在的李军奇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在经历丧妻之痛后,他还将面对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夏云岗律师表示,有三种结果:李军奇将获刑半年、缓刑半年;获刑一年、缓刑一年;公诉机关不予起诉。然而,无论是哪种结果,都意味着有两个成立条件,一是李军奇的行为必然触犯了刑法,二是考虑到年幼的李同同,司法机关有可能特事特办。
当记者最后一次拨通李军奇的电话,得知李军奇已离开巴士公司,是除名还是合同到期,不详。对于现在的生活状态,李军奇只回答了三个字“混日子”。
对于该案,还有一名知情人表示,剪不断、理还乱的法律关系掩盖了本案中一个非常简单的事实,就是无论李军奇当初撞死的是谁,都将导致一个家庭悲剧的产生,不幸的是,在本案中,李军奇的身份发生重叠。而值得一提的是,之所以发生这场悲剧,只是因为李军奇没有遵守一个简单的规则:倒车时对车后状况失察。
醉酒开车撞死怀孕妻子
昨天上午,北京南城某监狱中服刑的交通肇事犯首次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其中乞某在去年酒后强行驾驶,将已怀孕8个月的妻子当场轧死。随后他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乞某说,他留下了妻子一缕黑发寄托后半生对妻子的思念。
今年34岁的小乞家住房山区,采访开始时他因不愿回忆“那件事”而有些局促,但提到岳父母时他打开了话匣子。2004年2月28日晚8时许,醉态毕露的乞某执意开车出门要账,已怀孕8个月的妻子拖着行动不便的身子和他的母亲站在汽车两侧再三劝阻。小乞撂下一句“你们回去,甭管我”,就开车以50公里的时速倒着冲出。一瞬间,妻子倒地,躲闪了一下的母亲被撞得下颌骨折。乞某一下子傻了。他回忆说,“我哭着把她(妻子)抱在怀里,一直摸着她的心脏。救护车离我们只有100米了,她的心跳没有了。”医护人员抢救后确认他妻子已死亡。
乞某坦承,驾龄10多年的他事发前经常酒后开车,但从来没有出过事,让他没想到惟一的一次事故竟撞死了妻子。“我现在最对不起的人是我的岳父母,我不敢求得他们的原谅,希望出去后能尽我最大的能力来补偿对他们的伤害。”小乞再三拜托记者向他的岳父母表达他的歉疚之情。
据京华时报2005年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