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伤害一直是个热点话题,也是学校教育管理中的一个难点。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必然牵扯了学校、家长的大量精力。本人曾担任十来年中小学教师,从事律师工作十多年来,代理过多起校园伤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本所老师也担任过多家学校的法律顾问,在律师实务中,我们深深感到正确处理孩子在学校受伤问题,把对孩子的身体和心灵伤害降到最低,对家长尤为迫切和重要,家长尤其要摆正心态。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多数受害学生家长会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我们觉得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过错导致学生收到伤害的,幼儿园、中小学学校要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并不是说只要发生在学校内,学校就得承担责任。
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存在问题,导致学生受伤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如某学校操场上,双杠的杠子断裂了,学校仅用铁丝固定,未悬挂警示标志,一学生在双杠上锻炼时,导致该同学受伤,学校肯定负全部责任。
学校管理中存在缺陷,如果学校上课时大门紧闭,门房临时无人,学生迟到,紧急之下,攀越大门,跌倒受伤。该学生攀爬大门,存在一定过错,但学校门房无人,大门不能及时开启,管理中存在过错,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学生年龄越小,相对而言学校的责任越重。
本律师在本文中不对校园伤害案件做分类,也不重点讨论该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只是着重探讨一下,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特别是在学校存在一定责任,或者法律上很难判定学校是否有责任时,受害学生家长如何处理,怎么办?我们建议:
一是要克制自己,冷静对待。毕竟大多数的校园伤害是因过失发生的,更不是学校老师愿意看到的。家长情绪化,只能图一时之快,并不能解决问题。
二是在处理之前,咨询律师时,实事求是介绍情况,弄清法律规定,冷静听取律师建议。
三在和学校协商、调解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绝大多数学校是愿意通过协商调解、低调处理这些事故。
受害家长的过高要求突出之一是精神损失费漫天要价,动辄上万元。按照我国法律和相关民事政策规定,目前江苏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抚慰金(俗称精神损失费)一般在5万元以内,即导致人员死亡的,一般不超过5万元。
突出之二营养费、护理费要求过高。法律上对于赔付营养费一般从法医学上鉴定是否需要支付营养费,即法医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另一方面,法医认为需要给付的,也是有一定标准的,目前南京地区法院按十多块钱每天的标准执行。
四即使上了法庭,最好把握时机调解结案。
我个人认为,金钱的赔偿固然重要,但不是唯一。我们受害学生家长更应关注孩子的心灵伤害,更忌盲目使用法律或非法律手段,让自己的孩子再一次心灵受伤。
杨永华,男,1965年生。中文和法律双学历,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主任,白下区政协委员。从事律师职业十多年。办理过数百件各种类型诉讼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近期担任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诉讼代理人。近年来带领所内律师致力于中小型企业(公司)的法律服务,并形成本所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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