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讯13日,北京朝阳法院对一起致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死者金某的家属获得的全额死亡赔偿金为40万元,而死者赵先生家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全额只有不到16万元,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金某是城镇户口,而赵先生是一位农民。
2005年12月,14岁的重庆女孩何源和另外两个同伴在一场车祸中不幸离世。何源只获得9万元的赔偿,还不足另外两名城镇户口的女孩判赔的一半,原因是何源的户口还在江北区的农村。“3名少女同遭车祸,为何赔偿不同?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失去爱女的何青志夫妇在悲伤之余,发出这样的质问和呐喊。此事引起了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城乡差别大”的激烈争论。
案例数额相差太大的赔偿
2005年10月23日,在北京朝阳区京顺路西八间房路口,李某驾驶夏利小轿车与康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夏利车内乘坐的赵某、金某当场死亡,夏利车司机李某受伤。经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但夏利车没有上第三者责任险。死者赵某是农村村民,父母早逝,没有结婚,而死者金某是城市居民,已经结婚,并有老母亲和未成年的孩子要抚养。赵某的亲属、金某的亲属分别起诉到了法院。他们认为作为乘车人,死者没有过错,夏利司机李某和大货车司机康某及大货车所有人唐某应当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两个案件的原告也都根据新交法76条,起诉大货车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1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新交法76条所称强制责任险在我国尚未建立,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承担责任;同时保险金只有10万元,不知道应当怎样分配给所有受害人,而且小轿车司机李某也是事故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他的利益怎样保护。在李某发声明放弃对保险金的请求后,法院对两个案件同时进行了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和康某虽然共同造成了赵某、金某的死亡,但是二人的行为没有主观联系,客观上也是各自行为,不是共同侵权行为,因此二人应当承担同等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虽仍为商业险种,但是在现实中,各地已通过行政强制方式推广,使其具有了强制性,为了实现新交法的立法宗旨,妥善处理纠纷,保护受害人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保险公司的责任应当以被保险车辆所承担责任为基础,且保险金仅有10万元,不能同时满足所有受害人的要求,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分配保险金的规则作出判决,而不确定具体数额。
最后,法院判决大货车所有人唐某赔偿死者金某20余万元,赔偿死者赵某8万余元;夏利司机李某对死者金某亲属赔偿20万余元,对死者赵某赔偿8万余元。同时,法院还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唐某对两个案件的原告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生效后,按赔偿金比例分配10万元保险金。案件的两个原告当庭表示同意法院判决。据悉,这是新交法施行后首次涉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在不同受害人之间分配的问题。
案例同班同学获赔差一倍
在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然而,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何源上学时穿的是什么颜色的衣服?”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正在重庆市郭家沱农贸市场大声吆喝叫卖的何青志、谌登兰夫妇,被飞奔而来的邻居问蒙了。“白色的羽绒服,咋啦?”“那边发生了一起车祸,有3个女孩死了。其中一个女孩穿的是白色的羽绒服,看起来像是何源。”何源,14岁,是在城里卖肉的农村户口持有者何青志、谌登兰的独生宝贝女儿。何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中学读书。当天,她在上学途中遇到同校的另外两个好朋友,3个好伙伴上了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
三轮车行驶到郭家沱长城公司上坡路段时,一辆对面驶来的满载货物的卡车刹车不及,车辆失控,发生侧翻,正好将三轮车压在下边。3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凋亡了。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很快成立,开始调查事故原因,并对死者进行赔偿。3个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挂靠单位———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代表进行协商。
另外两家先后与公司协商“私了”,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让何青志夫妇意外的是,当他们就女儿的赔偿进行协商时,对方表示,如果按规定的条条款款一笔一笔清算,只能给他们死亡赔偿金5.07万元,再加上丧葬费等费用,顶多赔偿5.8万余元。夫妇俩怎么也想不到,同一事故中,对生命的赔偿会有不同的“价”。
何青志夫妇得到的权威解释是,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按此规定,女儿属于农村户口的居民,赔偿的标准是2004年度的重庆市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其他孩子是城市居民,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应基于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的农村,铺金公司的说法并未违背法律规定。最终,肇事方铺金公司出于同情赔偿了8万元,加上肇事司机自己出于理解和同情,单独赔偿1万元,何家总计得到赔偿金9万元。但是,在何青志夫妇看来,这个比规定标准高一点的赔偿金额依然难以填平自己心中的忿忿不平。
现行法律规定
“同命不同价”
13日,记者采访了承办北京那起案件的法官刘超。刘超说,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计算的费用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获赔的标准不同,这种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非农业人口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当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人口伤残赔偿金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各自算20年等等。二是受害人在残废前或者在死亡前所扶养的人扶养费的标准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非农业人口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消费性支出计算,农业人口按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各计算20年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
暂不调整此规定
“同命不同价”的案例在不久前召开的“两会”期间引起代表委员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表示,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不久将会出台新的规定。而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牛克告诉记者,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国的国情,考虑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双方的利益制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但是,经过这两年的司法实践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根据城市标准赔偿的数额和根据农村标准赔偿的数额差距就很大。牛处长说,社会对“同命不同价”比较关注,法院也了解到此情况,并且近两年来都在做这方面的调研。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受害者,又有农村的受害者,究竟要不要执行一个标准,仍然存在一些分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但在短期内不会作出调整。
两种观点交锋激烈
对于此案判额存在的巨大差异,专家学者的观点也不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说,有关部门制定这样的规定或许很有道理:城里人和农村人的年收入不同,获得的赔偿自然不同。这样的标准或许在其他方面适用,但上升到对生命价值的衡量时却显得很不慎重。如果按照这样的方法思路来制定赔偿额,还可分得更详细:老板被撞后可获赔多少钱,大款被撞后可获得多少赔偿……这岂不荒唐?钱多钱少是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无形的精神伤害,有了这样的规定,农民会难过,有的人会更瞧不起农民,更会拿农民的命不当命。
而律师范伯松说,我国的“人均收入”标准有两个,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而赔偿上的“两个标准”正是依托人均收入上的“两个标准”而存在的。如果实行“同命同价”,就会面临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中国从来没有公布过一个城乡统一的人均收入标准,人身伤害赔偿如何计算呢?即使有了一个折中的标准,那么根据这个标准作出的赔偿,对农村受害人可能偏高,而对城镇受害人又可能偏低。
不久前,重庆那起案件中的农村小女孩何源的父母委托四川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违宪审查建议书。建议书中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构成户籍歧视,违反宪法平等原则,建议全国人大废止或责令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司法解释。周伟称,“仅仅由于户籍差异,赔偿差别如此巨大,违反了宪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可以有差别,但差别的依据必须合理。”周伟说,司法解释依据户籍对农民和城里人差别对待没有合理依据,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户籍歧视。“没有办法,法律就这么规定有什么办法!”法院判决后,北京“同命不同价”案死者赵某的亲属没有提起上诉,但这名亲属的眼神中却透露出太多的无奈,“同一时间、同一辆车内遇的难,就因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却相差24万元。”该案两名被告走出法庭也是一脸凝重,对于赔偿额问题,两名被告均未作出任何回答,但其中一名被告却称如果两名死者都是城里人,那他只能倾家荡产了。
赵某家属的代理律师说,司法解释只是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解答和说明,它不具有立法的功能,更不能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写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项被视为法制之基的宪法原则缘何在司法实践中却轻易被一项司法解释所突破,着实引人深思。
安徽城乡“同命同价”
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很大的差别。近日,安徽省高法发出名为《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农村居民可享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该指导意见确定,同一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伤害的既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可享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同时,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该意见规定,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在支付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同时,还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只要受害人构成一般伤害即可以请求精神损失抚慰金,有助于改变以前因为没有统一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一般受害人得到的赔偿相对较少的状况。
声音赔偿为何要分三六九等
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遭受同一次车祸,然而,给农村户口少女的赔偿不及她的城市同学的一半。“死亡赔偿也要分出三六九等?”“难道农村人一生下来就低城市人一等吗?”重庆知名律师周立太发出最有代表性的诘问。正如文中所提,现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制度安排备受争议,其确立了城乡分立的结果,导致的城乡差别很难让人接受。
时代在发展,重庆正逐步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二元化结构,实行城乡户口一体化户口登记制度,该制度安排已经进入实践操作层面。全国各地,类似举措层出不穷,关于死亡赔偿金体现城乡差别的有关规定的解释,至少在表象上,显得与户籍制度发展趋势很不协调。
同时,我们不能无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的现实。这场现代化进程中影响深远的洪流卷入的参与者甚至数以千万计。我们在感叹进城务工农民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应看到他们的实际生活与城市人口相比,并没有统计数据所体现出的那么大的差距。因此,遵照侵权法中的“填平损害”的原则,如何公平确立在城市长期务工人员的“死亡赔偿金”参数,值得立法者深入思考。每个人的生命都同样宝贵,人与人的权利平等。可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使城里人和乡下人有了区别,有了身份的区别,也就有了地位、权利、观念等方面的区别,从当年的发放粮票、布票,到上学、招工,直到今天的“同命不同价”,以及其他方面的种种差别。这显然是不合情,也不合理的,却又是人们特别是农村居民不得不承受的。
人身损害赔偿的现实依据是对死者劳动力价值的赔偿,而劳动力的价值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不应只有城市和农村两种数额。“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政策,既没有尊重生命的平等价值,更没有尊重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而仅仅是在认定“身份价值”,这是我国“生命之轻户口之重”城乡二元政策落后思维的具体表现。对那种不合情理、很不公平,已经激起天怒人怨的“同命不同价”,非改掉不可!盼人间和天堂少“标签”。人们期待着尽早实现“同城待遇”。综合《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