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标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的焦点问题。按照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最高人民法院的另一司法解释将农村和城市的赔偿标准进行了区分。 据4月17日《现代快报》报道南京市雨花台区的裴女士3月18日骑车被一辆货车撞死尽管她土地被征现在与城镇人一样拿着月薪800元的收入但因为户籍写着农村户口其家人就可能少拿14万的赔偿。
公众尤其是司法界对城市人和农村人“同命不同价”的死亡赔偿标准颇有微词,且普遍认为这有悖人命的基本价值判断。是啊,同样都是人,凭什么农村人比城里人“低微”?公众普遍呼声倾向于统一城市和农村的公民赔偿标准。但笔者以为,这其实是个伪命题,是用道德标准扭曲法理判断。这里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赔偿金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如交通意外身亡一样的侵犯公民生命而给予一定的资金赔偿,既是对侵犯人的一种经济惩处,也是对被侵犯人如果活着可能得到的经济利益的补偿。赔偿并不是生命的价格衡量。更为重要的是,赔偿的直接受益人是死亡者的家属,他们会用这笔钱维持或延续生活。如果死去的人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这笔钱的多少对于家庭尤其重要,而不同地区维持一个家庭生活必需的资金是不一样的。实际操作上,如果一味搬用国家赔偿法,似乎有点不平等。从另一个方面说,国家赔偿是对生命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同样是20万,支付者所付出的精力是不同的。从惩戒的角度来看,对城市和农村,全国各地的公民起的实际意义和效果也是大不一样的。这从侧面也折射出不公平。就这一点,笔者以为应当借鉴计划外生育处罚方法。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对计划外生育二胎实行生育者缴付年收入3至5倍社会抚养费的政策。这种操作体现了很好的弹性化和人性化,看似不平等,实际却体现着惩罚上的对等。因为只要计划外生二胎,当事人受到的处罚所要花费的泛义的劳动和时间是一致的(劳动力价值用货币体现)。
回到死亡赔偿层面来看,笔者认为,争议城市和农村的“同命不同价”只是停留在道德层面的“绝对判断”,而忽视了法律践行的实际作用和效果。在全国司法实践中按照恒定的“统一”标准,将产生更多的负面效应。如果采取类似“计划外生育二胎征缴社会抚养费办法”的模式,对赔偿标准在一定下限的标准上进行浮动,并将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和当地的生活标准等因素都考虑进去,或许更符合赔偿的本义。这既能很好地维护法律权威,又能体现实际意义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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