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4月18日电(记者杨金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宣布,全市各级法院2005年1月1日之前立案、至今尚未执结的执行案件,均应通过书面的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未能如期执结的原因,以及下一步主要工作方向和措施。
记者了解到,这是上海法院实施“执行告知制度”的新举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实施〈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书〉和〈案件提级(指定)执行情况告知书〉的通知》,并统一制作了执行告知书样式。《通知》对未能执结案件的告知制度作了上述明确规定。
这个《通知》还规定,对暂时无执行条件,法院拟以职权中止执行的案件,要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原因,并再次给其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的适当期限。
此外,今后在上海,法院执行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等强制措施后,也要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
对于委托外省市法院执行的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本市各级法院要及时跟踪了解受托法院的落实及案件受理情况,在知道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受托执行法院及联系方式。
再者,案件被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的,原执行法院在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要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提级执行或者被指定执行的法院及联系方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实行执行告知制度,让执行当事人了解超过执行期限案件未能如期执结的原因和将采取的措施,使执行工作更加公开,可以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