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上丢钱旅客告铁路违约
因无证据支持旅客终审败诉
本网讯 曹景常 韩宝玉记者梁国栋认为在列车上丢钱就是铁路方违约的旅客吕某诉沈阳铁路局长春站运输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近日由沈阳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吕某要求铁路方赔偿8000元损失的请求。
2005年9月20日,吕某乘车途中向乘警报案称,放在自己左裤兜的7000元钱丢了。他回忆,在通过检票口时摸钱还在,而在上车时,3号车厢门口有十几个人往上挤,有3个年青人挡在门口要上不上的,自己往上挤时,钱肯定是被那3个人偷的。
2005年10月26日,吕某一纸诉状将沈阳铁路局长春站告到长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理由主要是:车站不卖座号又不检票、旅客拥挤为小偷提供了方便条件;旅客在列车上丢钱是铁路方未完全履行合同条款,系违约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吕某与铁路方的旅客运输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吕某乘车已到达了目的地,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报案材料不能证实旅客确实丢钱事实。遂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12月13日,吕某提出上诉,被沈阳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