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蓬莱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召开了部分企业家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并深入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展专题调研,召集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座谈,听取了劳动部门的意见,现将修改意见整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第二章
第十一条:目前,不少企业存在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应与《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以及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七项对应起来,从而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建议将第六项“劳动合同”修改为“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1、非技术性工作岗位与技术性工作岗位如何区分,建议做出明确规定。2、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时间过长,建议结合实际工作,适当缩短试用期时间或同一单位不同岗位可以约定试用期。3、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建议改为“半年以上”。
第十四条:企业如以入股形式变相向求职者收取费用,求职者的权益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建议补充“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限制培训时间不符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企业根据劳动者自身情况提供不同类型的培训,如,出国培训费用较高,培训时间超过6个月,培训人员如为企业服务期少于6个月,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建议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更改为“技术培训时间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劳动时间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权利是双方的,对用人单位进行限制的同时,应该对劳动者进行限制。
建议将第一项“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加入“劳动者以欺诈(如,伪造文凭、体检报告等)、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亦归于无效。”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企业类型不同,人数也不同,小型企业人数可能低于50人,或许略高于50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建议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应根据企业用工人数比例,在“50人以上”后加上“或者裁减人员占职工人数5%以上的”的限制。第二款“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应当将被裁减人员的数量、名单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建议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应当将被裁减人员的数量、名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建议对“书面形式”进行细化,建议修改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挂号信、特快专递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便于劳动者举证。
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续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应该明确“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发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总额减少10%”如果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待合同终止时领取经济补偿金,显失公平。
第六章
第六十一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建议修改为“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劳动者的”。
第七章
第六十三条:“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由发包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建议修改为“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由发包的组织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蓬莱市人大常委会)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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