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实行两个标准,即所谓的“同命不同价”,我认为其症结并不在什么“城乡二元结构”。大家知道,现在煤矿工人死亡赔偿是每人20万,其间就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民航失事死亡赔偿,对中国籍乘客也是一视同仁的,并不分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 当然并不是说,“城乡二元结构”因此就无需消除,我要说的只是,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城乡二元结构”并非障碍。
障碍在哪?在制度设计者。当制度设计者非要制造两个赔偿标准时,即使不存在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它也会在其他方面寻找理由。据4月2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4月15日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举行了一场“‘同命不同价’与农民的平等权——直面户籍制度下的歧视研讨会”,与会学者一致将“同命不同价”的原因归结于城乡二元结构。学者胡星斗还说:“从理念上讲,‘同命不同价’不公平;从现实情况讲,‘同命同价’也不公平。”
我弄不清楚这些学者在说什么。消除户籍差别,并不能消除城乡收入差别——毕竟,消除城乡差别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死亡赔偿只要以“收入”为标准,那么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平等就只能“同命不同价”;而要让死亡赔偿体现生命价值上的平等,就必须让赔偿标准与人的“收入差别”相剥离。一句话,如将“生命价值”建立在“人生价值”之上,并企图通过“人生价值”之间的平等达到“生命价值”之间的平等,则是十分荒谬的,因为生命价值是“天然”平等的,在这里不存在“附加值”。唐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