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讯 以商标严重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国际知名化妆品销售商莎莎海外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莎莎”)将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莎莎”)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莎莎对香港莎莎未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令上海莎莎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莎莎”字样,赔偿香港莎莎30万元人民币并登报道歉。
香港莎莎的代理律师杨国胜介绍,莎莎/SaSa商标是香港莎莎的注册商标,香港莎莎在内地也率先注册了“莎莎”中文名及“SaSa”英文名的商标名称和标志。上海莎莎在其广告和宣传资料上使用“莎莎”以及“SaSa”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也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香港莎莎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上海莎莎停止在广告招牌、营业招牌、网页、手提袋、贵宾卡及其他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莎莎”字样,并停止使用带有“莎莎”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一切经营活动,并索赔人民币62.2万元。
庭审中,上海莎莎对侵权之说予以反击,称其公司早于1998年3月便已成立,公司名称是经依法登记取得。在经营活动中,该公司突出使用的是“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和“上海莎莎”简称字样,并未如原告所称的突出使用“莎莎/SaSa”字样,正常使用自己的字号和名称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香港莎莎在化妆品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而作为化妆品行业从业人员,上海莎莎的负责人仍将“莎莎”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可以认定这一行为有借“莎莎”知名度谋取商业利益的主观故意。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混淆原则,上海莎莎的行为已对香港莎莎构成不正当竞争。(阮巍 肖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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