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老话,叫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直以来,我们都把这句话作为传统社会的宽容原则来相互调解人际关系。其实,这句话是有道理的,比方说在法治社会里,遇到有纠纷的事情诉诸法院,这是一种好现象,说明了大家的法治意识在增强,根据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在增强。 但是,是不是事无巨细,只要有纠纷就诉诸法院呢?
“鼓楼区法院委托我们社区办理的张某那起民事赔偿案件现在结了,社区的居民很自豪,当事人也都满意。”昨天上午,南京凤凰花园城社区张主任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记者了解到,去年鼓楼法院邀请有关单位协助调解案件90余件,已调解结案70余件,委托调解案件30件,已调解结案5件。鼓楼法院的这一做法引起南京市中级法院的关注。今年以来,南京市两级法院与工会组织开展合作,聘请有多年工会工作经验的人参与调解诉讼案件。
由于受自身能力的限制,近年来,法院开始借助“外力”化解民事纠纷,即“刑转民”:对于一些已经进入或者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定案件如轻伤害案件等,通过委托人民调解,促进当事人交流和解,达到撤案、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处理结果。
事实上,由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必要性,越来越重视运用社会成员的自我治理能力解决社会问题。二战后,在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英文简称ADR。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越来越为我国的决策层、法律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所重视。2004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细化了协助调解制度,规定了委托调解制度,以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实行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也还处于探索阶段。
除了劳动纠纷案可以进行委托与协助调解外,其他案件也可以进行委托和协助调解。南京市中级法院于去年年末出台文件,规定对于关系复杂、矛盾激化的群体性纠纷和继承权、相邻权等纠纷,可以委托特邀调解员调解。
同时,建邺区、白下区等法院也都与街道建立了调解联动机制,利用社会资源解决民间纠纷。南京市中级法院陈传胜审判长介绍说,从法院自身条件来看,加强委托调解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社会矛盾与纠纷呈上升态势,诉讼量增大,速度比较快,法院案件数量的压力比较突出。同时,老百姓对法院判决的信服程度不大。因此,借助外力进行调解就非常必要了。“这种机制能更好地保持国家审判公权和人民私权的平衡。”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友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在人民法院既有的调解经验总结基础上加以细化和创新从而提出的协助调解及委托调解,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南京市各区级法院依托社会资源,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有效地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尽管案件数量不大,但创新了方法,积累了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