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4月27日讯今年57岁的老刘,经朋友介绍,从定安农村来到海口,在一家工厂整整干了20年的勤杂工。如今年过半百的他,没想到会突然接到工厂让他走人的通知。
得到工厂口头通知的那天,老刘刚收发完信件正在冲厕所。 他简直不敢相信这是真的,踉踉跄跄回到独住的小屋,伤心得连饭也吃不下,觉也睡不着。老刘后来还是问了厂里的工资科长,为什么要辞退他?工资科长说他年岁太大了,体力大不如从前,再干这些杂活,苦累不说,哪天不注意摔伤了工厂负担不起。老刘则认为,20年来尽管自己的工资待遇很低,每月不过五六百元的工资,但自己不计较这些,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领导叫干啥就干啥,怎能因为自己老了就不让干了呢?如果工作中摔伤了,那也是工伤,也应当由厂里负责,工厂这么做是推卸责任。
一向老实巴交的老刘,终于在去年年底和工厂打起了仲裁官司,并且最后还打赢了,获得了相当于2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厂很快支付了老刘经济补偿金,老刘带着深深的遗憾和留恋离开了干了20年的工厂。
[点评]:
《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4条、26条、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工厂是以老刘人老体衰工作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二)项的规定。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按照上述规定老刘只能获得12个月的工资补偿,老刘为何却获得了20个月工资的补偿?原因在于仲裁机构没有认可工厂解聘的理由。需说明的是,经济补偿金上部封顶的只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双方协商”这两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它情形是不封顶的。如果劳动者是因为患病、非因工伤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获得经济补偿外,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同时还应获得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补偿办法》第10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海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向和律师(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