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国家铁人三项自行车队昆玉路车祸案一审宣判——
肇事司机一审判二缓三
本报讯(首席记者
段曌红)在昆玉高速公路上,驾车与正在高速路上进行训练的国家铁人三项自行车队相撞,造成一死八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昨天下午,这起备受关注的交通肇事案在晋宁县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昨天下午3点,宣判正式开始,由于此案的特殊性,宣判会吸引了众媒体老记们的“长枪短炮”。晋宁县法院经审理对案发当时的情况作出认定:2005年12月15日上午9点40分左右,潘昌革驾驶所在单位昆明致益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东风雪铁龙轿车,外出办理业务,途经昆玉高速公路的施工路段时,未减速依次行驶,而是从右侧强行超车,且在遇到正在该路段进行骑行自行车训练的国家铁人三项运动员自行车队时,未采取必要的制动及避让措施,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1人轻微伤、潘昌革所驾东风雪铁龙轿车及7辆自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潘昌革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今年4月26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昆明致益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愿意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并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昆明致益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等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352000元,并于2006年4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现此案的民事部分已实际履行。
对于刑事部分,晋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此事故中,潘昌革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潘昌革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情回顾: 国家铁人三项运动员殒命昆玉高速路
2005年12月15日上午,昆明致益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潘昌革为到外地办理业务,驾驶公司的东风雪铁龙轿车沿昆玉高速公路从昆明向玉溪方向行驶。与此同时,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组织来自中国人民解放军运动大队、江苏省铁人三项运动队、成都军区运动大队、山东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陈荔红、王盈盈等14名铁人三项运动员,组成自行车队进行自行车骑行训练,车队从昆明吴家营收费站进入昆玉高速公路,向玉溪方向行驶进行自行车训练,车队前有警车引导,后有客车保障,一路上都很顺利。
上午9点40分左右,当潘昌革驾车行到昆玉高速公路K46+100m处时,因该路段道路施工,设置有向左行使的标志并用反光锥形封闭了右侧慢速车道及部分中间道。然而面对这一情况,潘昌革并未按规定减速依次行驶,而是从右侧超越已在前方最左侧快车道内依次行驶的一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及自行车训练车队的保障车,恰遇正在进行训练的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队通过该路段。
可潘昌革发现自行车队后,并未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致使所驾车辆与正在路上骑行的自行车队队员陈荔红、王盈盈等九人相撞,造成队员陈荔红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盈盈受重伤、李滢等六人受轻伤、孟春燕受轻微伤、潘昌革所驾的东风雪铁龙轿车及七辆自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经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玉大队认定:潘昌革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当天,潘昌革就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晋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晋宁县检察院审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对潘昌革提出公诉,同时认定潘昌革有投案自首情节。与此同时,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以及在此次事故中死亡的队员陈荔红的父母、祖父母、外祖母及两名兄长,受伤队员王盈盈、李滢、李海洋、滕春春、刘芸、张寒梅、王毅,也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潘昌革和昆明致益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今年3月27日,晋宁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唐时华/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