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今天挂访谈预告的时候做了一个调查,网友为什么会土家掉渣烧饼这么火,其中它的配方很神秘,我们都想去尝尝,相当多的网友选了这一选项。您刚才提到配方是不可以申请专利,无法得到专利法的保护。现在网络上网络商城低价转售这种配方,正规的土家掉渣烧饼公司能不能得到保护?对于这种做法商家应该怎么反应?
王科峰:关于配方问题,现在有些情况我们不是很清楚。根据目前的材料理解,可以理解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有一个要件,算不算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法律上有定义,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为经营者带来利益,经营者采取保密措施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主持人:加盟店的配方应该属于商业秘密?
王科峰:这种配方算不算是一种商业秘密还在争议过程当中。商业秘密还要有构成的要件,如果配方是公有的,食品书上都有,大家都知道,进入公共领域就不是商业秘密,如果不是公共领域,有一些人知道,有一些人不知道,签订保密协议,这种情况下才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我国法律是保护的,但是不是商业秘密公有信息法律有不保护了。
主持人:杨律师是当地人,吃过当地的土家掉渣烧饼,也吃过外地的掉渣烧饼,您认为是属于公有的还是商业秘密?
杨文斌:在当地来说不存在什么商业秘密,也不都是一个味,但是做法基本都是一致的,都是那几种馅料,传统的做法。这个东西走出大山到了武汉之后,要说配方我觉得如果要作为连锁经营,作为商品来运作的话,这种配方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虽说都是几种料,但是它的比例、配方还是可以形成独特与其它区别的,虽然都是烧饼,但是你的配方经过研究以后形成比较独特风味的话还是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这个角度来说可以保护权利,网上拍卖是不是商业秘密也很难说,可能是假冒的,不一定是正宗的。就知道那几种料,在网上是公开的,可能外地不太清楚,实际在我们那边是公开的。
主持人:如果是商业秘密的话,加盟商需要对本公司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讲,加盟商应该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哪些方面呢?
杨文斌:如果是一种商业秘密的话,特许商对加盟商有一个要求,对配方必须保密。如果说加盟商违反了这个义务,把配方透露出去,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主持人:仅仅是金钱方面的吗?
杨文斌:那要看合同了。
王科峰:首先看双方之间签的合同如何,特许商和加盟店之间要有一个书面合同,合同都涉及到这几条关于保密义务问题。如果一方违约,一般情况下由权利人也就是特许商要求加盟店保守商业秘密,不能透露给第三人或者第三方使用。这个事件报道作为特许商,首创掉渣饼的公司就把配方公布了,这种行为对于加盟店来说要看合同怎么约定,对于特许商来说有什么权利义务。
主持人:加盟店对特许商有责任,特许商对加盟店也要有责任?
王科峰:是的,特许商要尽到保密、通知、配合,这样对双方都有利益。一般来说作为权利人也就是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有权利公开或者不公开自己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配方。本案件牵扯到很多加盟店,牵扯到对方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慎重从事。
主持人:加盟店有很多种形式,还是按照掉渣烧饼公司的模式操作?
杨文斌:国内贸易部在97年11月14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下了一个定义,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或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也就是加盟费。
特许最先法源于美国,按照美国分类是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商标、商品特许经营,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或原材料的同时允许其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或标识,这是传统的加盟,比如汽车代理销售店、加油站这之类。
第二种是经营方式的特许,特许人对被特许人不只是提供商品和商标,而且还传授开发出的特定经营方法,为特许人打造经营理念提供一些营运的手册、进行培训、言传身教经营俊俏,派遣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进行管理商品的进货、品质控制、销售、财务、人事等,像麦当劳、肯德基就属于这种经营形式。
第三种,组织提供型特许经营。提供一种组织模式,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不动产业的2世纪加盟店,对一些弱小单独的运营者提供组织化,向其提供信息、教育服务,进行统一的广告,同大企业进行竞争的经营方式。
主持人:掉渣烧饼属于第一种,只是提供商品和商标?
杨文斌:对它们的情况我们不是很清楚,表面上看来应该是提供一种商品和商标。但是如果做连锁经营的话,做得比较好的话大部分都是采取第二种,经营方式的提供特许经营。
主持人:武汉注册掉渣公司在全国各地大量发展加盟店,赚了大量的加盟经费以后,刚开始加盟费几万块钱,现在跌到几十块钱。这种做法是不是违背了作为一个特许商应该履行的义务?王律师怎么看这个问题?加盟费有一个很大幅度的下降,是不是很难保证加盟商做掉渣烧饼的品质,对其它的加盟商是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
王科峰:既然允许加盟了,公司一般来说制订一的标准和尺度,每家多少钱。如果先前加入的和后来加入的差距过大,造成不公平的行为,再一个对企业形象也不是太好。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可能还是市场的因素,可能当时市场这种产品很紧俏,后来贬值,跟企业的运作模式、盈利有关系。
主持人:是一种违法行为吗?
王科峰:这个不能算是违法行为,这个还是它的权利。对于先前加入的加盟商心理价格上不是太公平太合理,现在价格歧视问题没有国家政策法律上的界定,但是造成的效果非常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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