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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条例》后天起实施 高危车需有明显标识(组图)
时间:2006年04月29日18:08 我来说两句(0)  

 
有奖评新闻
来源:金羊网
  24大亮点引人关注

  本报记者 胡军 通讯员 谭健 王肃沁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广东省颁布的第一部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其中24个极具“广东特色”的规定格外引人注目。
昨天,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详释24个“亮点”。

  资料变更10日内提交

  条例第6条规定:已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已登记事项的,应当在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解读:作为较早推广使用“电子警察”等非现场执法手段进行交通管理的省份,广东省在当前执法工作中,也遇到违法处理通知书无法如期送达当事人的问题,以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确定机动车所有人的情况,影响了交通违法处理和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为此,省条例借鉴日本、韩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交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如违反将受到处罚。

  校巴喷涂统一车身标识

  条例第7条规定: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

  2、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粘贴黄黑反光标志;

  3、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

  4、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车身按规定喷涂统一颜色,车身后部喷涂“校车”字样、高速公路最高行驶限速。

  5、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前后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具体喷涂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

  解读:重(中)型载货汽车、大型客车、“校巴”等车辆一向被称作“高危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5年8月23日,深圳宝安龙华一辆幼儿园中巴失控冲入人行道,造成19人死亡、17受伤的惨剧。省条例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的经验,对“高危车辆”采用严格规范的车身标识管理制度,将其纳入社会的整体监督之下,以提高其运行的安全性,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据悉,广州现正着手“校巴”管理新措,可能对校巴高速公路最高限速80公里/小时,统一的外观设计也正在审批之中。

  货车后部要装防撞装置

  条例第8条规定:本省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货车和挂车,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应当按国家标准在其后下部安装防撞装置。

  解读:在机动车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中,当小客车追尾前方的大货车时,由于大货车底盘较高,小客车车头直接钻进大货车车厢的下部,小客车顶部与大货车车厢下角相撞,致使小客车前方乘坐人员头部受伤。货车后下部安装防撞装置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追尾车辆上人员的损伤程度。

  车灯改装加装受到限制

  条例第11条规定:机动车安装灯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

  解读:随着私家车的日益增加,车灯改装成了一种“时尚”。记者在广州市区几大车行采访发现,车灯改装的生意十分红火。交警部门指出,车灯越改越亮,夜间容易给对面行驶的车辆造成视线上的困难。如果两车都是改装后的强灯光,发生车祸隐患更大。省条例这一规定提醒了车主:追求个性化无可厚非,但不能以牺牲交通安全为代价!

  超标电动车上路要处罚

  条例第14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解读:电动自行车能否登记上路行驶,省条例不搞“一刀切”: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但鉴于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涉及到厂商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条例同时规定,作出决定前,应公开征求意见。据悉,省交管局已通知要求各地要尽快按照省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情况研究是否登记的意见,并按省条例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批准。需要登记的,要及时落实人员和机构。

  违章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第1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罚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予以记录。

  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并提供方便。

  用人单位雇用人员、保险机构办理保险业务需要参考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的,可以要求被雇用人、投保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所在单位、保险机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

  解读:在香港,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记录是香港社会考察市民遵章守法情况的重要指标。广东省借鉴香港成功经验,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制度,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罚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该记录决定是否聘用,保险单位可以此作为办理保险业务时是否接受保险业务,以及保险费用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推动驾驶员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使交通安全工作由被动走向主动。

  小型货车不得在小客车道行驶

  条例第30条规定:车辆应当按规定各行其道。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同方向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可以划设专用车道。专用车道可以划分为小客车、公交车、摩托车专用道。

  解读: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虽然规定了按车速划分车道的原则,但实践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按车速选道行驶的自觉性较差,交警部门对此交通违法行为也存在查处难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改变此状况:一是强制规定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二是划分专用车道,且明确是小客车道,小型货车不得在小客车道行驶;三是违反车道行驶规定的,将会受到处罚。

  借道通行应让行人优先

  条例第31条规定: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左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右侧的车道转弯。

  驾驶车辆不得在超越前方车辆后突然减速、转弯。

  行车遇前方有障碍时,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

  解读:关于借道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但这一规定对于其他借道情况并未涉及,不利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此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进行补充,并特别强调借道行使应保证“行人优先通行”。

  临时停车应开启危险报警灯

  条例第32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夜间临时停车并未作出规定。机动车夜间临时停车,由于受夜视力的影响,后方机动车驾驶人往往不能提前发现前方的停靠车辆,容易与停靠车辆发生碰撞。省条例要求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以便后方来车驾驶人能够及时识别前方停靠车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车遇六类人应停车让行

  条例第33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保护交通弱者在人行横道上的安全通过权有特殊规定,但对于交通弱者在其他地方的安全通过权并没有体现。而根据省条例这一规定,无论是机动车在何种地方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机动车都有避让的义务,确保不发生交通伤害。同时,省条例还规定校车有优先通行权,其他机动车遇到校车均应当给予礼让,不得争道抢行,确保校车的安全通行。

  乘客不系安全带司机“连坐”

  条例第34条规定:机动车安全带应当按国家标准配备,保持齐备有效,不得拆除。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都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

  解读:统计显示,机动车在高速运行过程中,如果正确使用安全带,可以减少45%的人员死亡,其中翻车可以高达80%。为此,省条例规定机动车应当按标准配备安全带,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须使用安全带。乘坐人员未使用安全带,交警是否对驾驶人惩罚?省条例给出明确规定:乘坐人员未使用安全带,机动车却在行驶,可以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

  高速公路通行有特别规定

  条例第35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不得停车、上下乘客,但遇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失火、运载的危险品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以及交通阻塞必须停车的除外。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不得在车道内或者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检修车辆。遇交通阻塞停车时,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保持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解读: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会给交通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因此省条例规定,除非特殊情况,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机动车因遇前方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等其他情况造成交通堵塞无法通行,或因机动车本身故障无法继续行驶,或因车辆失火、运载的危险品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下不得继续行驶的情况。

  在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车辆,往往没有完全停入紧急停车带内,而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检

  修车辆,容易导致来车和故障车“连环撞”。省条例为此规定了“不得在车道内或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检修车辆”、“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

  二轮摩托车只许搭载一人

  条例第36条规定:二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

  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配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头盔,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

  解读:摩托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居各类车型事故的首位。2004年,广东省发生二轮摩托车责任事故21877宗,造成2642人死亡,而头部受伤是导致人员死亡的重要原因。但人们往往嫌麻烦,不愿意使用安全头盔。为保障人们的安全出行,省条例规定:二轮摩托车只允许搭载1人,搭载时,乘坐人员必须在后座位置上乘坐,不得乘坐在燃油箱等其他位置。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

  拖拉机在国道通行有限制

  条例第37条规定: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也不得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通行。其他限制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解读: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通行速度慢,噪声大,污染严重,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通行,既影响高速车的通行,又容易造成交通拥堵,同时污染环境,为此“禁行”是必然选择。但拖拉机作为农民农业生产的一种重要交通运输和耕作工具,完全禁止也会损害农民的利益,为此,省条例对拖拉机在国道的行驶采取“限制行驶”的措施,限行路段和时段由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道的具体流量和高峰时段决定。

  自行车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

  条例第38条规定: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不得超过一米,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超过1.5米,三轮车不得超过2.2米,畜力车不得超过2.6米。

  第39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其他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解读: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2款:“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但对其他非机动车载人未作规定,省条例对此作出明确。

  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条例第44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尽快恢复交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等紧急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方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所属物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影响通行的,现场清理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后,虽有义务撤离现场但拒不履行,造成了道路交通的严重拥堵,或者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留下各种遗留物污染了道路,阻碍了道路交通,省条例为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强制撤离现场的情形、实施的方式以及费用的承担。同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如果仍然任由当事人在道路上修理,也会影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权益,为此,本条还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影响通行的,当事人也应当自行撤离现场”,否则“予以强制撤离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肇事逃逸对方有错可减责

  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解读:关于交通肇事逃逸人的责任承担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要重罚,逃逸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责。但究竟如何减轻,并无明确的规定,省条例对此规定,在其他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形下,逃逸人的责任得到减轻,但也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规定了八种情形下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七)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破坏事故现场须承担责任

  条例第47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当事人有履行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义务,但对于违反该规定义务的后果,法律并未有相应规定。省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考虑到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应当具有更高的现场保护意识和能力,因此,在发生事故后双方均未履行现场保护义务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应承担更重的责任。

  三种交通事故不报交警可理赔

  条例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二)仅造成投保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解读: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用文字形式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材料,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无名尸死亡赔偿由基金代存

  条例第52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其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

  解读:按广东省现行标准,一般地区(不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627元,20年需赔偿272540元。死者在事故中负有事故责任的,相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肇事逃逸可能终生禁驾

  条例第65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两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者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了有驾驶证的情形,但对无证驾驶者交通肇事逃逸并无追溯力,在实践中就会出现有证驾驶终生禁驾,而无证者往后仍然可申领驾驶证的奇怪现象。省条例弥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不足,规定无证驾驶者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将终生禁驾。

  司机多次违章单位要担责

  条例第66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的驾驶人,在一年内因交通安全违法被记分累计平均分超过规定分值,或者六个月内在两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成该单位组织驾驶人进行安全学习。

  举报交通违法是公民义务

  条例第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或者经查实的公民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认驾驶人的,依法予以处罚。

  解读:公民可以通过电话、信件(包括电子邮件)、拍照、录像(举报违反通行规定的,建议采取录像)等方式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辅警、协管员拍摄违法行为也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违法处罚书可公告送达

  条例第69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文书邮寄送达被处罚人。经采取邮寄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解读:省条例规定,如交通违法处罚书无法直接送达,可进行公告送达;经公告送达后,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视为放弃申辩,交警部门将直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后,超过15日不缴纳罚款的,将按规定每日加处3%罚款。
  校巴与重(中)型载货汽车、大型客车等车辆一向被称作“高危车”。广州的管理新措施可能对校巴实行高速公路限速,统一的外观设计也在审批之中
  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车灯越改越亮,夜间容易给对面行驶的车辆造成视线困难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本版漫画/陈春鸣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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