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执行意见
本报讯(记者廖爱玲实习生陈超)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意见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工商总局外资局登记指导处负责人介绍,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办事机构的设立,以前外资公司在国内设办事机构是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证的。而现在则明确规定,设立办事机构不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但不得以这种办事机构的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否则将予以查处。
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说一个外国人可以注册多个一人公司(独资公司),但其最低注册资本要符合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子公司性质的一人公司。《新京报》新闻热线:010-63190000、010-96096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