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盗取了一张信用卡后,到商场疯狂刷卡,消费近两万元,损失惨重的失主把商场和银行告上法庭。日前,渝中区法院认为,小偷能够顺利刷卡是因为商场对信用卡签名审查不严,判决商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储户信用卡被盗
常驻广东的某公司经理朱钢华在2004年10月26日出差到重庆。 当晚21时许,他在解放碑一酒楼吃饭时,上衣口袋里的钱夹不翼而飞,一同被盗的还有一张中国银行的长城卡。当晚21时47分,朱钢华向中国银行重庆分行信用卡部申请挂失。经广东省分行信用卡中心查询,发现该卡已被人在某商场消费近2万元。三次刷卡的时间分别在当晚的21时4分、21时9分、21时19分,最多的一次消费1.5万元。三天后,朱钢华委托同事到解放碑派出所报案。
随后,朱先生将该商场和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告上法庭。发现签名有错误
朱钢华意外发现,小偷在签名时写的是“李钢华”。他认为,丢失的信用卡上既有自己姓名的拼音,又有汉字签名,同时还有自己的照片,小偷写错了名字竟然还能够顺利刷卡消费,商场存在重大过错。
商场却称,朱钢华的信用卡丢失是因为他自己保管不严,而且他在被盗3天后才报案,错过了挽回损失的最佳时机。他们认为,小偷3次刷卡都能成功,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发卡银行不要求输密码,非法持卡人就算输入错误密码也能成功消费;二是非法持卡者输入了正确的密码。而这两种情况都与商场没有关系。
商场还称,该信用卡的申请表上的签名字迹潦草,无法确认持卡人是姓朱还是姓李。收银员在没有专业仪器和笔迹鉴定知识的情况下,尽到了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为此,商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用密码也取钱
朱钢华认为,银行也存在重大过错。因为自己的卡必须凭密码使用,而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在商场的交易终端使用外地卡刷卡消费时,输入错误的密码或者不用密码都能够成功交易,这让他的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银行方面辩称,朱钢华的信用卡在外地交易时是否使用密码,是由朱和开户行双方在办卡时约定的。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在涉案的交易中,起的仅是消费信息转发的义务,就是说,重庆分行无论有无密码都要负责将消费信息转到信息交换中心。交易是否成功,则由广东的发卡银行收到信息后决定。商场的刷卡设备在收到发卡银行能够交易的指令后才交易的,所以责任不在他们。
该行还称,朱钢华的损失是在他挂失之前造成的,按照信用卡章程,挂失之前发生的风险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失主商场各担责
有关法官昨日称,造成朱钢华的信用卡被他人消费的原因有二:一是朱钢华本人未能对信用卡妥善保管,未及时发现丢失并挂失,也未立即向警方报案,加之朱未设置密码,加大了财产损失风险,他应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二是商场收银员未尽到谨慎、详细的审查义务。按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刷卡消费时,收银员应审查卡正面拼音姓名与卡背面的签名是否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而该商场在签名不一致时仍刷卡交易,存在一定过错;中国银行重庆分行没有决定交易行为,起的只是转发信息作用,没有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该商场承担30%的责任,赔偿朱近6000元。其他损失由朱本人自担。
小贴士:法官提醒信用卡储户,应和开户行约定在任何地方交易时都应凭密码交易,并妥善保管好密码。记者 罗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