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二审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7年
新快报讯(记者 黄琼 通讯员 穗法宣)一个普普通通抄电表、收电费的小工,利用工作之便,包庇和帮助用电单位偷电,长期收受高额贿赂,6年间身家暴涨到60多万元!近日,他被广州中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夏锡彩是广州供电分公司黄埔配电营业分部电费班的一名抄表核收工,平时只是负责抄电表、收电费及监督电表是否正常运行等简单工作,但不甘平凡的他利用手中的小权力满足自己的贪欲。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初,夏锡彩发现了广州经济开发区水口水库管理所主任钱汝垣(已被判刑)以倒拨电表方式进行窃电。为避免东窗事发,钱汝垣给夏锡彩送上了“好处费”,夏便不再作声,从此钱汝垣偷电之路便一路绿灯。夏锡彩更在2002年3月至10月间,勾结同事郑子为(已被判刑)为水口水库窃电,并将定期从钱汝垣处收到的“好处费”分赃给郑子为。
夏锡彩个人分得钱汝垣所给“好处费”共约67.5万元。在二审期间,其家属仅仅主动退赃5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夏锡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夏锡彩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夏锡彩没有权力决定客户的用电量、电费数,其工作只是抄电表度数,不属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的范围,因此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其行为应当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据此广州中院二审改判夏锡彩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