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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智囊梅新育谈反低价出口草案——无奈下的次优选择
新快报记者 宋菁
5月10日,商务部条法司就即将出台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正式对外征求意见。这份旨在惩治低价、推进行业自律的草案,一推出就受到各方质疑。
顾虑着草案中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广东很多出口企业和地方经贸厅局官员都担心草案不具备可操作性(详见本报昨日A35版)。
针对各界的种种疑问,商务部研究院贸易问题专家梅新育(下简称梅)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这份草案本来不属于政府的正业,只是在国外贸易保护主义威胁下不得不作出的次优选择。上图:欧盟不久前刚实施了对中国皮鞋征收反倾销税的政策。
目的:减少反倾销
记者:为什么酝酿出台该草案?
梅:无非是为了治理久治不愈的低价竞销痼疾。
记者:您如何评价该草案,有哪些地方你认为不合适,需要修改?
梅:这个问题我可能不适合这样公开地评论,部分原因是这个规定酝酿过程中、发布之前我也参加了专家咨询,意见已经提出了,现在可能不太适合这样公开评价。
记者:我接触到的商务部官员以及地方官员均表示这个问题很敏感,为什么会这么说?有人说这只是官方为了给欧盟美国一个说法,条例本身起不到多大作用。您认为呢?
梅:肯定敏感!国际上,估计只有中国政府在做这个事。
因为本来出口国政府并无这种义务,出台这样一个条例,我们自己要承担额外的成本,目的是减少国外对我们的反倾销。如果不能减少国外对我们的反倾销,那么我们就是额外加重了自己企业的负担,这就不对头了吧!
至于后一个问题,我公开回答可能不合适。
草案不是政府的正业
记者:负责调查企业成本的机构主要是:商务部、地方厅局以及商会协会,但有企业认为,商会协会不可能起到调查的作用,因为他们受制于交会费的企业,而政府部门来做此事成本又太高,不切实际。您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梅:他们说得对,因为这份草案本来不属于政府的正业,只是在国外贸易保护主义威胁下不得不作出的次优选择,所以存在上述内在矛盾是正常的。但如果我们实施这项条例能够换来减少外国贸易壁垒的结果,那么还是得大于失的。
记者:此次草案调查对象是那些出口价低于自己成本的企业,有企业这样长期做无本生意么?此外,低于成本出口的企业有两类,一类是有自己品牌的,为了挤占市场;一类是贴牌的,为了拉到订单。对这类企业都一致处罚合适么?
梅:长期这样做的企业可能是为了资本外逃,短期这样做属于我们要遏制的倾销行为。
至于你说的两类企业问题,我以前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也许还需要深入思考之后才能给你一个完整的答复,但至少就目前而言,我觉得一视同仁处罚是合适的。
不需要绝对真实数据
记者:有企业认为,政府机构介入调查企业的成本比较难获得真实数据,就连草案试图参照的海关数据也大都不准确,他们担心草案可能变成一纸空文。您认为呢?
梅:不必获得绝对完整真实的数据,只要能够比外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以相对高的效率获得相对准确的数据就可以了。
记者:目前草案考察的成本是被调查产品所在企业的成本,也就是说,是调查企业有没有做无本的生意。但不少企业反映,现实中,这类企业并不多,更多的企业是通过降低质量以致降低价格,但草案对这类低质企业却没有惩治,这算不算一个漏洞?有专家提议不应该仅仅考察企业自身成本,还应该考察行业平均成本,您认为呢?
梅:我觉得不应该考察行业平均成本,就应该考察企业自身成本。因为技术进步会降低企业成本,企业因而有更大的空间来降价;如果以行业平均成本为衡量标准,那是对技术进步的惩罚。如果企业靠降低质量来降低成本,那么消费者会去作出选择;如果企业降低质量到了违法的地步,自有相关法规来管理,无需这项条例越俎代庖。
惩罚力度太大可能伤害无辜
记者:很多网民呼吁草案加入对企业社会成本(劳工工资、福利、环保成本等)考核,此举可行么?这部分考核难度大不大?
梅:不可行。
我们不能在这样一份条例中增加过多的任务,它承担不了,那应该是劳动法、环保法乃至刑法管理的领域。
记者:惩罚力度会不会太轻?3万元的罚款和12个月禁止出口能否起到威慑作用?在珠三角有很多“潜水艇”,企业为避税,本身没有出口资格,于是都找进出口公司完成出口,这部分企业怎样监管?
梅:惩罚力度太大可能伤害无辜啊!上图:梅新育希望通过实施这项条例换来外国贸易壁垒的减少。
修订草案要点
认定:
所指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是指被调查人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以低于该产品单位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总和的价格对外出口的行为。
企业不遵守行业出口自律规则,出现不正当低价出口情形的,进出口商会可依照本规定向商务部提出调查申请。
商务部对被申请人递交的问卷、提交的相应的材料数据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进行审核,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以进一步查证核实相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通过调查,商务部应认定被调查人是否存在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
商务部应自立案决定发布之日起270日内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90日。
处罚:
(一)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被调查人处以3万元以下人民币的罚款;
(三)禁止被调查人的被调查产品自决定公告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出口;
(四)对被调查人的法定代表人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修订草案网上建议
批评类:
武长海:修订草案可以说是一部“国内反对国外反倾销法”,国外还没有反,我们自己先反了,问题是我们在国外反了,国外就不反了吗?举一例,如果国内企业在较长时期内(一年以上)发生了较大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足以对国外构成倾销或垄断行为,我们自己先根据修订草案进行了处罚,国外照样采取反倾销措施或反垄断措施进行处罚,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们没有和任何国家达成这样的双边协定,目前也没有这样的国际条约。
从修订草案的立案、调查和处罚程序看,除了没有评估“利润”一项,几乎和反倾销有一样的事项,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处理太简单,又容易发生“冤假错案”,其投入成本是难以估量的。
kyle:整体而言,这个条例的颁布有利于规范我国出口市场,但实际的操作难度还很大。而作为政府部门的商务部出台此类的条例欠妥。原因有下:1、我们应该让各行业协会处理此类事件,这样做的政府成本太大;2、商务部应注重对宏观的贸易长远发展思考,具体问题可由企业自己解决,包括对某些产业的具体措施。
赞成类:
周立波:应该早点出台。地方鼓励出口带来的同行业压价出口抢客户,已经影响到产品的声誉。
生产企业的无序价格竞争,造成产品质量没有保证,质量信誉损害国家整体利益。价格竞争造成劳动力成本低下,消费能力上不去,而企业要维持生产又要降低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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