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商杀妻是过失还是故意?
市中院第三次开庭,是“过失杀人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成庭辩焦点
深圳商报记者于瀛包力
本报讯发生于去年的金海燕花园珠宝商杀妻案,曾在社会上造成相当大影响。 昨天,市中级法院第三次开庭,珠宝商胡加权杀妻自首情节受到控方质疑。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就胡加权究竟是“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杀人罪”进行了辩论。
110、120通话记录无显示
昨天庭审中,公诉机关首先出示了胡加权拨打120急救电话的录音。胡在电话中向120咨询北大医院的电话,但是并未问询到北大医院的电话。
针对这一证据,被害人的辩护律师出具了2005年2月胡加权手机的通话清单,清单上并没有显示胡拨打120急救电话的通话记录,甚至连以往胡称拨打110报警的电话记录也没有。随后,被害人的辩护律师当庭播放了3段录音,分别是其以咨询者的身份,拨打的110、120和联通的服务电话。通话录音显示,只要拨打了110和120号码,两中心均会有电话录音记录。而联通的服务小姐则表示,只要用户拨通了110和120,电话清单上一定会有记录。据此,刘美伶的辩护律师认为,胡在撒谎。
胡加权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是在合法程序下,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完全可以作为证据来适用。而被害方代理人以咨询者的身份取证,缺乏可信性,不能作为证据。
对尸检伤情提出新疑点
“我妹妹的停尸费一天100多块钱,已经有一年多了。我希望法院快点对我妹妹进行尸体痕迹复核鉴定,让我妹妹早日入土为安。”昨天上午9时许,被害人刘美伶的姐姐刘某就来到市中院,向在法庭外等候开庭的记者诉说自己的感受。其姐姐还说,为了给妹妹讨一个公道,她多次往返北京、上海、广州、湖南、湖北等地,向专家咨询妹妹身上的伤痕,是在怎么样的情况下形成的。
庭上,刘美伶代理人在伤痕复核申请书中有这样的表述:经专家发现,原根本没有注意到的伤痕存在着重大的疑点—左胸皮下肌肉出血。根据本案情况,被害人刘美伶伤情应为擦伤、摔伤、碾压伤。而此处伤为胸下皮下条状伤痕,处于身体中部,按照刘美伶的受伤经过,不应该出现这样的伤痕,它直接让人想到是车窗框及车窗玻璃造成的。
由此,刘美伶的家人推定,胡加权是先对刘美伶有所伤害,然后再故意实施杀人手段的。并以此为依据,提请法庭对刘美伶的尸体进行痕迹复核鉴定,对肇事车辆的窗玻璃进行提取DNA鉴定。
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
法庭辩论中,胡加权的律师为其做“过失杀人罪”辩护。其律师称,胡加权不存在杀死刘美伶的犯罪动机。胡加权虽然于2004年10月份,与刘美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根据其家中的保姆介绍,他们始终住在一起。虽然当晚互相因手机的事说了几句,但几分钟后,胡加权就进里屋拿了车钥匙走了。整个过程很简单,是件普通家庭琐事。辩护人认为,这尚不足以构成刺激胡加权杀害刘美伶。
被害人的律师则辩称,胡加权在施救过程中舍近求远,附近有华侨城医院不去,却跑到北大医院,实际上有个人目的;胡加权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只在第4次讯问中才说出自己打了110报警,有作假口控嫌疑;刘美伶出事现场有诸多疑点与胡的供诉不相吻合;胡加权在又有了另外一位女朋友的情况下,产生了想尽快摆脱刘美伶的想法。遂坚持法院以情杀案给胡加权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公诉方对该案仍按故意杀人罪起诉,对自首情节则再行论定。
案情回放
检方指控,被告人胡加权与被害人刘美伶于2004年协议离婚,后两人仍同住于胡加权的住处福田区金海燕花园。2005年2月11日晚19时30分许,胡加权在其住处发现刘美伶有部新手机,想翻找该手机通话资料而与刘美伶发生争执。胡加权于是下楼到停车场进其丰田吉普车欲离开。刘美伶追至停车场胡加权车头前面,拍打车头盖,胡加权不予理睬,启动汽车倒退出停车位欲驶离停车场。刘美伶随后走到该车驾驶室左侧敲车玻璃。胡加权欲尽快离去,于是边打电话边加油快速驶离该处。刘美伶被该车拖行后摔倒,并被车轮作用于头面部,当场昏迷。胡加权驾车被拦停后回到现场,将刘美伶送往医院,刘美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美伶系被钝性物体致头面部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