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房产广告中的“极品”一词引出了一场官司。记者近日获悉,朝阳法院对工商部门“禁止在广告语中使用‘极品’二字”的做法表示了认可。
经法院调查,2005年4月至8月,“北京大湖山庄”在杂志《空中生活》上做了三次房产广告,广告上描述“大湖山庄”是“极品别墅、典藏建筑”。 对于这些广告内容,朝阳工商分局认为,在广告中使用“极品”二字属于“绝对化用语”,按照规定,这样的语言在广告中是不能使用的。由于该杂志由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主办,工商部门就找到了该公司,没收了该公司28.8万元广告费,并责令其交纳同等数额的罚款,同时停止广告的刊登。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不服,将工商部门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法院审理后肯定了工商部门的处罚依据,但由于主体错误,还是决定撤销工商部门的决定。
法院认为,房产广告中使用“极品”二字,属于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但在发布该广告的行为存在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某广告公司等多个主体的情况下,仅对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进行处罚显属不当,应予撤销。
对此判决,朝阳工商分局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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