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5月24日讯 记者昨天从市地税局获悉,自6月1日起,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时,必须持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将不予办理。
据了解,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土地转让市场的税收管理。 新规规定,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除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以外,办理流程为:纳税人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之前,先到地税部门办理涉税手续,缴纳相关税款;地税部门确认完税后出具完税证明;纳税人持完税证明领取土地使用证。(宏松 得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