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自己的车技不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溧阳人吴某为自己价值30万的轿车花1万多元购买了中国平安财险公司常州支公司6重保险保平安。但他在轿车烧毁后找保险公司理赔的过程中却增加了许多烦恼——为了自己的正当权益,他与保险公司4次对簿公堂。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1万多元买了六重车险
今年40多岁的吴某经过多年的打拼,终于跃升为上海某工程公司的副总,处理公司事务来他可谓是得心应手,游刃有余。然而一次对外合作却使他心里很不是滋味,原因是他代公司先行支付的30余万元款项一直久拖解决。考虑到种种关系,吴某想起公司有一辆奥迪高级轿车,怎么说也值30多万,不如先抵给自己,等到该公司有钱了再钱车交换。吴某的主张等到了老总的同意,但该车并没有过户。
突然间成为有车一族的吴某又有欢喜又有忧。喜自不便说,忧的是自己没有真正开过车,他担心自己车技不好会带来麻烦。但很快他的担心就消散了,回到溧阳老家,平安财险公司一名保险业务员主动找上门来,并再三夸口:“车子一旦保险,出了事故全部照赔。”吴某听了既担心又动心,可最终还是相信了保险员并当场拿出了相关的证件。
保险员最终说服吴某投保了6项险种,当场签订了保险合同。“吴总,今后你的车就有六重保险了”。
保险公司的承诺就像一块坚强的后盾,让每天摸着方向盘的吴某心存侥幸。“反正出了事故保险公司照赔”的心理一直占据着他并影响着他行车。车子投保后的第22天,车祸就发生了。那天,吴某驾车超速行驶,超车时与一辆大货车撞在一起,所幸吴某只是受了一点轻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吴某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车祸后,有惊无险的吴某想到了保险公司,索赔修车费4900余元。两个月后,保险公司爽快地兑现了当初的承诺,全额予以了赔偿。捧着4900多元的现金,吴某的心底安慰了许多,不由得对保险公司生出一丝感激。
车子烧毁保险公司拒赔
经过修理的奥迪轿车表面完好,可车况却大不如从前。车子时好时坏,且查不出什么“病因”。而吴某也吸取了车祸的教训,开车谨慎多了,可是上帝偏偏要与他过不去,上一次车祸5个月后,吴某的爱车突然遭遇了灭顶之灾。
那是七月的一天凌晨4时左右,当吴某开车到溧阳周城路段时,车突然熄了火。环顾四周,天黑黑的,不见一个人影,怎么办呢?吴某决定下车看看,他打开了引擎盖,取出打火机照明,可是灾祸就在打火机点燃的一刹那发生了!大火迅速蔓延并吞噬了全车。
突发意外,吴某惊呆了,六神无主的他忘了灭火,忘了用手机报警,而是一口气跑到附近的农家要求其报警。可当110赶来时,一切都太晚了。车子已被烧得面目全非,只剩下了一副空车壳。
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吴某没有表现出太大的悲伤。有了上一次的索赔经验,吴某再次走进了保险公司。接待处的一位小姐给了他礼貌地回应:“等我们审核后一定会给您满意的答复!”
等了四个多月,吴某终于等来了保险公司的通知。可是当他拆开一看,顿时傻了眼。这是一张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栏写着:该车年审有效期已过,属于《机动车保险条款》中的格式免责条款。
岂有此理!两次事故为什么一次全偿一次不赔?保险时若明确说明未年审的车子保险后出了事故不赔,谁会白白花1万多元买个无效保险呢?愤怒的吴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情再次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自知理亏的保险公司同时以错赔为由向法院提起了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吴某返还4900多元,但在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又撤回了起诉。
保险公司拒赔案一波三折
一审法院依据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结果,认定该起事故属车子自燃,由于吴某没有投保自燃附加险,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法院的判决无疑是雪上加霜,吴某不服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并讲述了第一次事故曾获赔的情况。可是再审认定保险公司对吴某的第一次赔偿,属于保险公司对自己享有责任免除权利的放弃,但是不能据此认定保险公司永远地放弃了责任免除权利的行使,故再次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两次官司,两次失败,吴某把这一切都归结于自己的不懂法,于是他走进了东方法律服务所请求帮助。听完吴某的叙述,该所张主任发现了很多疑点:如明明是打火机照明引发火灾,怎么成了自燃?未年审这一情况保险公司早已知悉,却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反把此作为免责事由等等。张主任当即表示愿意代理吴某申诉。
二审法院受理吴某的申请后,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细致审查,发现交警大队原来出具的火灾原因不够详细,经重新出具后应认定火灾原因非自燃所致,而是外因引发,但是对于保险公司在吴某投保时是否已明确说明,法院则倾向于保险公司已明确说明,因为格式条款上已写明,吴某既然同意并签字,表明已经认可该免责条款,最终维持原判。
检察院抗诉成功案件再审
若非图个保障,谁愿意白花1万多元投保?吴某认为三次判决不公且表示不服。溧阳市东方法律服务所张主任也认为:再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不妥。首先,保险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业务,投保人吴某并不拥有专业的保险知识,在缔结合同时处于弱势,保险公司应当就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作明确的说明,以提醒投保人是否保险,可是保险公司并没有这么做,导致吴某丧失了知情权与选择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其次,保险法规定的是最大诚信原则,双方必须以最大诚意履行应尽义务。吴某缔约时已向公司递交了行驶证等资料,没有故意隐瞒车辆未年审的事实,可保险公司审核后,明知车未年检,为了保险成功,未提出任何异议和要求,使吴某误认为未年审的车辆也可获得事故赔偿,据此应认定在缔约时,保险公司已放弃了该免责权利。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吴某的第三次申诉并仔细调阅了原审卷宗。发现案件的焦点主要是保险公司是否已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经审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抗诉。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定金坛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进行了再审。此案经过四次开庭,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针对平安保险公司拒赔案,记者昨日采访了常州的多名律师,他们的观点与溧阳市东方法律服务所张主任的观点大致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