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在一起普通的买卖纠纷中,成都某学校伪造收条,将1万元的收条伪造成40万元之多;副校长邓勋作为证人,在法庭上作伪证。法院认为,学校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 双流县法院日前判决某学校支付元通家具厂货款47万余元,并支付1万元违约金。同时,还作出罚款决定:对学校罚款3万元;对校长黄东罚款1000元;对副校长邓勋罚款800元。校方及黄东、邓勋已就判决和罚款决定提起上诉和复议。
收条变脸
1万变40万元
双流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去年5月14日,四川省崇州市元通家具厂与某学校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家具厂给学校制作课桌、餐桌、双层钢床等用品,总价款6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学校先后向家具厂支付货款12万元。去年12月24日,双方达成还款计划:当月30日付17万元,余款于今年3月30日前付清。
去年12月29日晚,学校校长黄东打电话通知家具厂副厂长杨中林,要他准备一份盖有厂长印章和单位公章的收款委托书,第二天去学校收1万元货款。30日上午,杨中林和厂长胥惠芳、驾驶员等人来到学校,如约收到1万元现金,并出具了收条。
今年1月5日,因学校未按还款计划支付货款,家具厂委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东等人,将学校告到双流法院,要求支付余款47万余元。学校应诉后,向法院提交的一份收条载明,去年12月30日,学校支付了40万元货款,并非家具厂所说的1万元。学校还提供了当天在双流一家银行取款40万元的银行取款凭条来加强收条的证明效力。
司法鉴定
收条变造而成
“学校在造假。”事后,杨认真回忆收款当天的细节,发现存有诸多疑点。当天,他和厂长胥惠芳一起前往学校,校方只准许他一人进校。校长黄东出现后,又提出他拿的收款委托书不规范,要求用学校的电脑重新打印委托书。之后,等候在校门外的胥惠芳让驾驶员将公章和厂长私章带进学校,在黄东打印好的委托书上加盖上公章和私章,并在黄东打印好的收款1万元的收条上加盖公章,杨中林在该收条上签名。而这张打印的收条也很蹊跷,收款人签字、单位盖章等落款与正文之间约有7~8厘米空格。
杨中林还发现,校方提交给法院的40万元收条只剩半张纸,当时可是整张纸。元通家具厂向法院申请,要求对40万元收条的真伪性进行鉴定。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收条是变造的。手法是裁掉上半部分文字,并在下半部分空白处添加打印正文而成。
学校作伪证
领到3万元罚单
庭审中,40万元收条的真伪成为争论焦点。对鉴定结论,学校代理人认为“无客观真实性”。
为此,学校副校长邓勋专门出庭作证,说亲眼看见黄东把40万元交给杨中林。校方还进一步举证,当天,黄东和学校出纳成某一起到双流一家银行取款40万元,取款时间为当天中午12时30分许。
法院就此展开调查,杨中林、胥惠芳等人证实当天收款时间为中午12时40分许,这与校方的说法大体一致。但银行记录却显示,取款时间为13时22分。
综合所有证据,法院认为,40万元收条是经变造而成的伪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学校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经济交往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以及遵守法律,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原则和要求,也严重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判决蛟龙学校支付元通家具厂货款47万余元,并支付1万元违约金。
此外,法院还对学校提交伪证的行为处罚款3万元;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黄东罚款1000元;对作伪证的副校长邓勋罚款800元。
记者昨日获悉,学校已提起上诉,对处罚决定已申请复议。元通家具厂已向警方报案,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庭长说法
证言真伪最难辨
昨日,就该案涉及到的伪造证据、作伪证等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吕瑶。
吕瑶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伪造证据、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对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据她了解,实践中,伪造书证的情况很少,因为很容易被鉴定机构鉴定出来。难的是辨别证人证言的真伪,对同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各自找证人来证实,说法各一,究竟谁在说谎,法院很难辨别,只能根据全案证据综合判定。法院处理起来也面临一些难题,比如证人说法不一致,究竟是证人有意作伪证还是的确记不清了或其他原因,法院很难认定,有时很难给予处理。因此,打击作伪证的行为,除法院加大处罚力度外,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提高社会的诚信度,并立法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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