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法规:《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施行时间:今年8月1日
昨日,本市出台《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虐待、滥食野生动物或者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捕)区或者在禁猎(捕)期期间,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教学实习、拍摄电影、录像的个人和组织,应当在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禁猎(捕)区之前,向区、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活动方案,并在区、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捕)区对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教学实习、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责令改正。
此外,新条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为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运输、储存、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者提供工具或者场所,违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或者不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共同指定场所出售、收购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责任编辑:闫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