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记者26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目前已撤销了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的“黄金搭档”牌组合维生素片的广告批准文号。
被撤文号还包括苏食健广审(视)第2005080014号、苏食健广审(视)第2006040007号等在内共12个。
据了解,针对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发布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06年3月向这一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但在事后发布的广告中,篡改经审批的广告中带有“祝愿”性的用语,在广告中声称服用“黄金搭档”后,“孩子个子长高不感冒、老人腰好腿好精神好、女人面色细腻红润有光泽、服用‘黄金搭档’确实有效、补足钙铁锌硒维生素”等对功效绝对化的肯定内容;同时,篡改的广告中还以中国营养学会的名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误导了消费者。
因此,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了撤销“黄金搭档”牌组合维生素片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国家药监局通知:
6月1日起药品广告须规范使用药品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在药品广告中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并从6月1日起开始执行。
药品广告审批时,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通知要求,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