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确定如何避免“暗箱操作”?候选人可以用何种方式“推销”自己?需要多少人才能联名提出罢免代表的要求?贿选应该怎样界定?
前日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对以上问题都作了回答。
草案中不少修改是根据实践中的一些经验做的调整,同时也是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更好地为今年下半年开始的市、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提供依据。
草案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进行宣传介绍。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作自我介绍并回答选民的问题;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对候选人的宣传介绍以及候选人或者选民的自我宣传均要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有欺骗公众、损害他人的行为。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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