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兰州5月31日电 记者李战吉报道:5月30日,就“5·29”事故,兰州石油化工公司副总经理丁军接受了记者采访。在谈到事故的性质和处置过程时,丁军将“5·29”事故与去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发生的事故作了比较,并提出了4点不同。
他说,这次事情处理的较好的地方是,仅仅局限在安全事故之内,没有发生环保事件。这是和“11·13”事故不同的地方。归纳起来,这次事件和“吉化”事件有着4个不同。
一、对化工企业消防灭火的认识不同。
“吉化”事件以前,化工企业在消防灭火时,偏重于灭火,消防水夹带的各种物料直接进入雨排;对消防水可能给江河水造成的污染,既缺乏防范意识,也没有一个衡定的标准。
“11·13”事故以后,党、国家、政府、人民都十分重视化工企业事故可能带来的次事故。这一问题也提高了化工企业的认识,引起了化工企业的的重视。我们公司不仅加大了安全环保上的投入,同时也提高了对苯胺装置的关注和管理,特别是增加了对苯胺装置的环保投入。举个例子,昨天灭火时,消防队特别控制了水的流量和流向。如果是以前,没有这种概念和意识,可能用的水更多一点,水的流向不会做控制。
二、事故的范围不同。
“11·13”事故是整装置的爆炸,“5·29”是一个单元的爆炸。举一个通俗的例子,整装置的爆炸好比是人死了,单元的爆炸是人的手受伤、失掉了。因而可以说,这次事件涉及的范围和产生的影响是有限的。而且,“11·13”事故是容器的爆炸,“5·29”是有限空间的爆炸。就像手榴弹、炸弹都是容器的爆炸;而有限空间的爆炸,就是空气里有可燃物,爆了一下,闪了一下。整装置爆炸和单元爆炸、容器的爆炸和有限空间的爆炸相比,由于爆炸的范围不同,产生的能量和释放程度也就不一样。整装置爆炸产生在容器里,释放的能量大;在一个有限范围内产生的爆炸,释放的能量小,危害程度小。
三、引起事故的原料的性质不同。
“5·29”事故发生在废酸单元。它在正常情况下,主要是硫酸和硝酸,还有溶在硫酸、硝酸里的少量的苯和微量的硝基苯。事件发生在停产维修期。我们是25号停车,里面是残留物。它的物料是无机物――硫酸、硝酸等。吉化“11·13”事故的物料是有机物――硝基苯和苯,而且,爆发点是在硝基苯初馏塔和精馏塔,都是负压塔,一旦爆炸,空气大量进去,就会引起剩下的原料爆炸。所以说,两起事故的性质不一样,一是无机物和有机物的不同,一是生产和停产的不同,这些不同,也决定了事故带来的后果程度有着明显的区别。
四、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同。
吉化“11·13”事故发生时,我们国家对灭火消防水夹带的大量物料可能给大江大河带来的影响,还没有一个概念。但在“11·13”事故后,在国家环保局、中油集团公司、中油股份公司的要求下,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污染发生的办法和措施。同时,按照国家环保局的要求,开展了“630工程”建设,开始了装置围堰的设计和施工等。由于启动了安全环保应急预案,一系列防范措施发挥了作用,因而没有造成更多的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