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今年1月1日,胡某受他人委托,为某酒店举行的婚礼进行摄像。晚上7点,胡某开始入席吃饭,就把摄像机放在小舞台上,大约十分钟后,他发现摄像机不见了。他立即报警,但至今未侦破盗窃案件。近日,他将酒店告上白下区法院,要酒店赔偿损失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作为服务的提供方,有义务保证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该安全首先是指其提供的服务本身无损于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次,是指其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顾客的安全。这起案件中,胡某的摄像机被偷,酒店如果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否则酒店作为公共开放的场所,就餐人员复杂,顾客应该有妥善保管自己物品的基本常识。因此,摄像机被偷应该是胡某疏忽大意造成的,故驳回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