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6月4日讯5月17日,身患残疾的民工蔡某,在福山区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的积极协调下,从企业手中拿回企业欠发的2000余元工资。
蔡某是栖霞人,腿部残疾,在福山区某私营服装厂干裁剪工。打工期间,企业老板欠发其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的工资,合计2000余元,一直拖欠不给。 5月16日,蔡某申诉到福山劳动仲裁委。按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此案已超过仲裁时效,无法予以立案审理。但劳动仲裁工作人员考虑到蔡某是一个外地残疾民工,属于弱势群体,便与该私营企业主取得联系。经过协商,企业老板于次日全额支付了所欠工资。
(林涛 孙致霞)
只因堆放砖头邻居法庭相见
杨某与张某、陆某及儿子小张一家是邻居,中间只隔一条过道。2006年2月,小张在两家房屋中间的过道内堆放砖头,杨某见状即上前阻止,双方发生争吵后陆某亦参与进来,继而双方开始扭打。在扭打中,杨某头部受伤,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用三千多元。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一家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从法庭调查的结果来看,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三被告实施了用砖头砸杨某头部的侵权行为,故无法认定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但纠纷的发生与原告头部受伤之间显然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杨某、被告张某一家应共同对杨某头部受伤这一损害后果负责。针对本起纠纷,杨某仅仅为了堆放砖头之事而挑起纷争,应负绝大部分的责任,而被告小张等在纠纷中未予克制,针锋相对,亦应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根据双方在纠纷起因中过错的大小,法院酌定被告小张、陆某承担10%的责任,而张某因未与杨某发生直接的纠纷,不应承担责任。最终判决小张和陆某赔偿杨某570元,其余由杨某自行承担。(郑学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