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生 魏梦晓 记者 陈轶珺通讯员吴燕艳)三个毫无血缘关系的女性曾共同生活,并以姑侄、母女、姐妹相称,其中两人先后去世后,生者向法院要求继承“姐姐”的遗产。近日,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继承案件,认定上诉人杨某所称收养关系不成立,驳回其上诉请求。
解放前,翠仙、瀛堤与杨某先后在崇明共同生活,瀛堤与杨某均对外称翠仙为姑母,瀛堤与某杨相互之间以姐妹相称。解放后,三人离散,到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又一度共同生活,彼此改成以养母、姐妹相称。1976年翠仙去世,生前未曾婚育。2004年,瀛堤离开人世,留下若干遗产,因为没有亲生子女,所留遗产由生前所在单位上海市崇明县供销合作社保管。
杨某得知此事后,以自己和瀛堤均是翠仙收养的子女,其与瀛堤是姐妹关系为由,要求继承“姐姐”的遗产。原审法院以翠仙不是收养人为由判决其败诉。杨某不服原判,上诉至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翠仙与瀛堤、杨某三人无血缘关系,三人只是共同生活、工作,且翠仙与杨某之间的称呼在“姑母”和“养母”之间有所反复。本案因年代久远,无法证明翠仙与瀛堤之间存在收养关系,即使这一收养关系成立,翠仙与杨某的收养关系也无确凿证据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