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沈阳有个副厅干部,深夜酒醉进入一家足疗店,出来就到了派出所。至于这中间的个把小时发生了什么,现在成了一个谜。4月29日的《民主与法制时报》以“沈阳副厅级干部嫖娼疑案的五种版本”为题,给我们披露了这宗奇案。
新闻中的五个版本各各不同,虽然“还有不少矛盾点和疑点需要调查和澄清”,但据一位参与该案调查的某机关纪检处负责人的说法,主要也就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嫖没嫖的问题,二是打没打的问题。”
以“事后诸葛亮”的心态来看新闻中所披露的事实,我们无法相信,一个连“嫖没嫖的问题”都搞不清楚的“嫖娼”案,最终却以放了“嫖娼者”、关了“卖淫女”、判了“店老板”堂而皇之地结案。如果不是因为这位涉嫌“嫖娼者”的“副厅级”身份,这宗奇案会不会像千百个普通的“嫖娼案”一样,随着岁月的流逝而尘封于司法史中?
与佘祥林案相比,我更倾向于将这起“副厅嫖娼疑案”看做是中国司法生态的一个标本。佘案暴露了有罪推定、先定后审、疑罪从有、官不悔判等司法潜规则,但“被害人”死而复活的戏剧化情节毕竟不多见,佘案因其特殊性很难成为当今司法生态的代表,它只是从一个侧面击中了我们的诉讼制度。
“副厅嫖娼疑案”则不然,除却“副厅”这个身份标签,整个案件过程极为普通,却又揭示出一些深刻的问题——此案从去年底案发,到今年3月判决,到4月被媒体公开质疑,到5月百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重审建议,在一波三折中贯穿了从治安管理处罚到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立法者殚精竭虑费尽心力所设计的行政与司法制度,竟然被一个矛盾百出的“疑案”轻松闯关成功。这不能不令人感慨万分。
如果说同一事实下四位当事人不同的处境反映了某种尴尬,那么,错漏百出的证据则令现行法律蒙受羞辱。想想看,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中有抓的“现行”和“非现行”的矛盾,“嫖娼者”和“卖淫女”的口供也互不一致,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可资证明嫖娼行为的证物,只要在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中的任一环节上,认真比对仅有的供述有关材料,就一定能看出其中的悬疑。
在刑事诉讼法上,立案的必备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说立案是侦查人员的有意为之(照新闻中转述的一种说法,有警察称“和老板有仇,要整老板”),但检察人员总该不会也如此巧合也有蓄意整人之意?刑事诉讼法上规定批准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然而,2005年12月31日,足疗店老板却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秉持“客观性义务”的检察官是在核实了何种证据后,作出了如此决定呢?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要求都是“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主要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的容留他人卖淫案却被轻易地推上了法庭的审判席。诉讼法将侦查、起诉和审判分别交由公安、检察和法院三个机关来分别行使,正是为了在这三家的互相制约和互相监督下最大限度地探求真相,达成社会正义。在这一个案中,矛盾重重的证明材料轻易闯过了法官把守的正义之门。尽管法官声称“不管是否有人大代表关注,都将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力,根据已经发生了变化的证据的有关实际情况,公正审理此案。”
但我们最后要问的是,一审时你们公正审理了吗?基于司法纠错制度之外的纪检调查和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以及新闻监督来推动案件的再审,让人无法期待——我们拿什么来保证下一起类似的“嫖娼疑案”,还会获得媒体、纪检和人大代表们的青睐进而推动非常态的重新审判?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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