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在最高限速8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路段,一轿车达到141公里/小时,高速公路执法部门开出1000元罚单。经向法院申请执行,车主交清罚单。
去年9月27日9点36分,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五大队发现,在渝万高速公路L125KM处,在限速80公里/小时路段,一辆帕萨特轿车实际时速达到141公里/小时。
经查,该车属家住荣昌县昌元镇肖某所有。同年11月10日,五大队以肖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肖某处以罚款1000元。在法定期限内,肖某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动履行交款义务,五大队遂向垫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晨报记者文创杨野)
来源: 华龙网 2006-06-09 04:36 |